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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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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五六十年代,农民出义务工,中央沒有这个政策,是各地方政府的土政策。一般需要多少义务工,由公社下达给各大队任务,再由大队分配到各生产队,由生产队指派具体人员,并给指派人员记相应的工分。
义务工,是对生产队而言,不是对个人,因为被指派的个人是有报酬的,生产队给记的工分就是报酬,而生产队派出了人,则沒有任何报酬,不然,怎么叫义务工。
对于义务工的生活,有几种情况,有的是自带粮食,交到工程处,由工程处负责办集体伙食,有的是自办伙食,适当给一点点生活补贴,有的工程小,时间短,生活完全靠自理。
义务工没有报酬,有报酬就不叫义务工,所以,这个提问不合逻辑,自相矛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的义务工没有什么费用,它只是政府(国家)对农村人的一种合理摊派。
过去农村的义务工,是按人口计算的,每人每年2到3到个集中使用。也就是说,你这个生产大队有1000口人,就要出2000个义务工,出义务工的办法,就是根据政府工程量(主要是兴修水利),有生产大队摊派到生产小队 ,一个生产小队出几个壮劳力,到工地去做义务工。(有些工程政府给口粮,有些工程义务工自带口粮)政府不给任何报酬,只有生产队给记工分。
那时候的政府利用农民的义工,在中国大地上,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大的如13陵水库,小的如农田排水沟渠,全部都是由义务工修建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90年代我还往村里交了600大洋的义务工费呢!也不知道干啥用了![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义务工,是国家赋予农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干义务工是无赏的,国家没有给农民出过义务工费,没有义务工费用这一说。
生产队时,义务工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分派。农民干义务工,是由生产队抽派社员干,生产队给社员记工分。
分田到户后,义务工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派,有的农户不愿意干,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农户把钱款交给村干部,这笔钱具体用到哪里,只有村干部知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肯定地说:农村两项义务工,政策上要求以实际投工投劳为主,虽然允许以资代劳,只能由村委会收取的代劳款项数量较小,当然用于支付村内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的费用。什么这样说呢?
早在上世纪的1958年6月,国家就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制定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其经济实质是:根据宪法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之规定,对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当时规定的农业税以实物征收,基本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大约为1/7。同时,《农业税条例》明确规定:经过省级立法机关的正常立法程序批准,可以随同农业税一起征收地方附加,并规定农业税附加不得超过应纳农业税金额的15%。
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到包产到户之前,农业税及其附加都是由当时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统一缴纳,农户并不直接缴税。1980年前后,我国普遍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农业税及其附加只能调整为以土地承包户为单位缴纳。
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并开始正式实施。肯定地说: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实质性的作用就是规范农业税附加的征收行为。
显然,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既包括了正税——农业税,又包括了农产品定购(即:购粮)任务,又包括了用于乡、村两级公益事业和村委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村级三项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级五项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抚兵、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还有劳务。最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完成以上税、费和劳务,是农民身为我国居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只要是农民就必须遵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关于农民承担的劳务,《条例》做了明确而具体的分类,分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两种。农村义务工的法定用途,是本村范围之内的植树、防汛、维护公路、维修当地的学校。实际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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