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未婚女农村户口体制内工作的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女农村户口体制内工作的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未婚女农村户口体制内工作的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看各地政策。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界定标准。具体三个因素需要考量。
一,一般和户籍挂钩。二,也和农村集体土地挂钩,即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三,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可由集体成员民主协商。
所以,既然已进入到体制内,那么和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关系不大,个人认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了。
以下政策供参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指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并要求“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冷水滩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冷政发[2019] 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同时也对特殊人员提出了救济渠道,《意见》规定:“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承担义务,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享受了城市居民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和各项福利待遇,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上一篇:最让你高兴的事?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