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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走,进入城市生活后,农村老家的房子还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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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户口迁走,进入城市生活后,农村老家的房子还可以继承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
可以。
只要老家的房子还能够继续居住,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对于继承人而言,不受户口限制。
这里分两个点,简单介绍一下:
继承人有无继承权,不受户籍限制
我国《民法典》规定很明确: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原《继承法》中写的是“保护公民继承权”)。
自然人,《民法典》中的解释是指“从生到死的人”,简单理解就是活着的人。其中,没有任何关于如户口、国籍、年龄性别等等的限定。而《继承法》中规定的“公民”,指的是有国籍的人,也没有户口等的限制。之所以做了更改,是为了保护“没有国籍的人”的继承权。
因此,继承人的户口迁出集体,并不影响其继承被继承人在老家留下的合法财产。
宅基地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关于遗产的定义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分配给同集体户成员无偿使用。但是,农户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子,这个房子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人过世之后,这个房子将成为遗产,遗产,可由继承人继承。
将以上两点综合起来看,结论就是:
只要老家的房子还能继续居住使用(说明遗产是存在的),那么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至于继承人是男是女,户口迁到哪儿、甚至国籍变更了,均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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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据《物权法》,农村房屋是属于特定人的私有财产,只要你是顺位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使用,可以修缮,可以处置地上附着物,但不能拆除重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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