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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在执行死刑的时候,突然停止执行并保住一命的案例吗?
执行死刑,罪犯,死刑犯你听说过在执行死刑的时候,突然停止执行并保住一命的案例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听人说有少数死刑犯都拉到执行场所了,不知道什么原因,突然就停止执行死刑,后来死刑犯还被改判了,逃过一劫,保住了小命,这是真的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0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死刑犯如果怀孕,这一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查证属实,死刑犯将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因为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被告人怀孕是不能判处死刑的,更不能执行死刑。
笔者以前在报纸上看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阿媚年轻漂亮,风姿绰约,年纪轻轻就下学了,整日与不三不四的人搅和在一起,过惯了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在娱乐场所混迹的阿媚很快找到了一条发家致富的“好方法”——贩毒。
阿媚头脑灵活,办事利落,通过贩毒挣了不少钱,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次贩毒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二十千克,大家可不要小看,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就得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阿媚贩卖毒品20千克,数量特别巨大,危害性极大,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经过复核和核准程序,最终被决定执行死刑。
期间,阿媚为了保命,诱惑看守所的一个干警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承诺给予这名干警巨额财富,之后阿媚就如愿以偿地怀孕了。自然执行死刑的时候,阿媚提出了自己怀孕了,经查证属实,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撤销执行死刑命令,并依法改判阿媚无期徒刑。
至于那名干警,后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不是受贿罪,就是玩忽职守罪。当然,这都是以前的案件,现在看守所管理都很规范,这样的事情应该不会再发生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种经常在电视剧里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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