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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走老百姓百亿血汗钱,马伊琍的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
明星,广告,消费者吸走老百姓百亿血汗钱,马伊琍的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吸走老百姓百亿血汗钱,马伊琍的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几天特意关注了一下这件事。有几点浅见,不知对否,望相互讨论。
首先,我们都知道,实施违规犯法行为的不是马伊琍,是店铺。马伊琍和店铺所属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内部操作行为并不清楚(就目前情况来说,她不清楚)。她对于公司所起的作用是通过自己的明星效应进行推广,吸引更多的客户加盟或者购买产品,这当然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帮凶,但是确是被动成为,并非她本人的主观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对于此行为应该处何种处罚。
其次,这百亿血汗钱并没有装进马伊琍的衣兜。她只是拿了自己该得的代言费用。虽然马伊琍已经道歉,而观众的怒火无法平息,我想也是因为明星代言出错的成本太低,与他们的代言收入不成比例,明星应该为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承担必要的产品质量责任。所以这就需要明星再代言一款产品或者服务时,最好先通过第三方做一个相关调查,这个第三方可以是政府监管部门,也可以是社会上的某一合法团体。
总之,还是希望对于明星代言或者娱乐圈的整治,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明星代言的产品岀现问题,明星们则拿着高昂的代言费,岀事了就岀个声明轻描淡写的想蒙混过关,这是民众坚决不能容忍的,因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巨大,很多消费者都是冲着明星的名气去的,所以很大成度上,商家也正是看中明星自带的流量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才会付岀高昂的代言费,否则谁会花这冤枉钱,所以说商家和明星是有利益结合的,即然产品岀现问题,明星是脱不了干系的,应当担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从法律层面讲这就是在作虚假宣传,误导民众,犯罪者的帮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虚假代言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一些明星为了高额的广告费用,在没有亲身体验产品的情况下,就帮助商家进行宣传。最终,受罪的还是盲目相信明星的消费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马伊琍吸走老百姓的血汗钱?!她有这个能力么?别再提些脑残问题了,好么?拜托,别没话找话似的提问题了。真让人生气的弱智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承担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马伊琍承担她该承担的责任就好,不是交了钱代言就完了的,合同里面有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吸走投资人钱的是‘茶之兰’,但是根据相关法律,马某的连带责任一定是有的,道歉首先是个态度,后续相关责任还是看法律怎么判定。最后要说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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