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一审生效判决生效后,对方未按时还钱,能再告债务人的前夫吗?
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人一审生效判决生效后,对方未按时还钱,能再告债务人的前夫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债务是婚内形成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审生效判决生效后,对方未按时还钱,能再告债务人的前夫吗?
先说结论:可以再告债务人前夫还钱,但能否胜诉取决于举证情况。
1.判决生效后再告债务人前夫不属于重复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该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缺一不可。
但是,根据题主陈述,题主是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后,以共同债务为由对其前夫告诉,请求承担还款责任。
尽管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但当事人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前诉。因此,对债务人前夫告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然可以再次起诉。
2.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题主能否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只要题主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题主应当证明题述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未必是共同债务,构成共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情形。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下情形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共同签名,或一方虽未签名但事后予以追认的;
二是,尽管是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未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名,但根据债务数额可以认定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
三是,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原则上是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而举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题主起诉债务人前夫,如果想胜诉,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否则大概率会败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审生效判决生效后,对方未按时还钱,能再告债务人的前夫吗?
我们现在已经不再简单的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共债共签,否则一般只认定为配偶一方个人债务。我们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在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个家庭生活债务一般是指衣食住行产生的债务。现在我们法院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由以前的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到现在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像你以前起诉的时候都没有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现在再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另一方,这个恐怕不好得到支持。现在如果想要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只能在借款的时候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债务发生在债务人与其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此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可以将其前夫列为被执行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行,申请强制执行
上一篇:民间有谚语——尿分叉儿肾出病儿(男性),真的有科学道理吗?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