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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父债子还”,怎么理解?
债务,继承人,父债子还民法典中的“父债子还”,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民法典中的“父债子还”,怎么理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网友,我是用语音来回答,首先你这个问题呢,父债子还民法典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一个规定,但是呢,你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好的。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本身是一个传统的老的话题。根据一般的民法的原理就是这个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个人的债务是由个人来偿还的。除非父母子女之间主动自愿来承担。但是民法典呢也考虑到了这一点,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还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根据这一条,我们会发现在网上有很多浙江特别是温州一带的子女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父母的遗产,除了财产,还有大量的债务存在,那么这呢也是一种规避风险的一种方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民法典中就没有父债子还这个情况,法律上对法律主体的定义就是,谁犯错谁担责,谁有债务谁负责偿还。这也是成熟社会的标志,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没有说父债子还,因为父亲欠的债由父亲承担
而不应该由儿子,不是说儿子承担责任,即使是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也非常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就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付但的债务,否则就不是双方共同债务,一方负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民法典关于继承人的遗产分割也进行了明确,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也就是说即使被继承人去世,他所负担的债务主体灭失,也仅仅是以他的遗产作为清偿债务的限额,继承人在清偿完债务才会进入继承程序。民事法律主体是从出生到死亡,死亡后,民事主体的灭失,也会对冲父债子还。所以说杀人偿命、父债子还仅限于道德上, 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概念的。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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