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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半夜被陌生人砍数刀,砍人者姐姐态度强硬,这件事该怎么处理?
男子,王老师,自己的女教师半夜被陌生人砍数刀,砍人者姐姐态度强硬,这件事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可能在她看来,弟弟的行为不受弟弟自己控制,事出有因。他们家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该做的都有做或正在做,无须低头。
事发偶然
这个事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根据案发前的种种因素推断,王某命中“有此一劫”。
王某所在的山西传媒学院,校区已经搬迁到晋中市大学城,王某为了方便,在大学城附近租了一间公寓,平时工作期间都住在公寓内。
而案发现场这里的宿舍楼,因为距离校区比较远,她平时都不住这里,一直空置着。12月28日,王某网购的东西寄到了宿舍楼,29日,她又因为个人事情耽误了回校的班车,于是她就临时决定住在这个许久没住的宿舍一晚。
谁曾想,许久没住的房间,就住了一晚上,就赶上了这样的事情。
如果说当晚王某没有留宿,事情不会发生。如果当晚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没有“发病”,也不会发生此事。
一切的偶然因素,最终演变成了一个“必然”的后果。
精神病人伤人几时休?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后,鉴于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有过精神病史,他被送往山西康宁精神卫生中心监管治疗。当地警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鉴定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后边的司法工作,如果在案发时白某某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他大概率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案发当时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诉讼。
精神病人,这个当今社会的特殊个体,实际上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精神病人引发的流血事件甚至是死亡事件,屡有发生。
客观的说,他们也很可怜,部分精神病人意识中压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可是这依然很矛盾,他们虽然有病,虽然可怜,但是被他们伤害之人,甚至因为他们的伤害行为无辜丢了性命之人,实际上更为可怜。
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实际上为他们的病买了单。
白某某在对王某施暴过程中,曾对她说:“我杀了好几个人,我是个精神病,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这样的想法看起来很怪异,白某某给人的感觉就是清晰的知道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并“加以利用”。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管,可能涉及到家属、相关单位以及政府的相关工作,希望可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既可以让精神病人得到救治,又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女教师深夜凌晨被陌生男子踹开公寓门拿着刀砍了数十刀,这个男子是受害王老师的同事的弟弟。无论他姐姐强硬不强硬都得依法追究其弟弟的责任。
事情的经过
事情发生在2020年12月30日,女子本已经辞职回学校收拾东西,可没想到就在学校住了这么一晚准备就出了事情。半夜三更的一名男子居然在凌晨三点踹开了宿舍的门,拿着一把刀情绪极端的不稳定。
当时就对女教师实施了伤害,然后女教师攀谈跟他,他提出要十万块钱的要求,并且要求当时就转给了男子。根据了解这名男子在晚上凌晨一点已经对自己的父亲用刀实施了伤害,很多人就会觉得这个人是不是疯掉了。这名男人在得到十万块的转账的以后离开前还帮王老师打了120,这名男子姓白,有精神病史,其父亲是他的看护者已经被其砍伤,遇到这样的弟弟谁不头疼。
这名行凶者到底是谁
根据了解这名行凶者这就是这名男子是该校的一名教师的弟弟,也是这名王老师同事的弟弟。当时情况很不乐观,但是行凶者可能是为了求败并没有致命伤,但是王老师四肢有不同程度的伤口,并且右腿上就砍了几十刀,王老师现在也没有跟自己的父母说一直都是哥哥在照顾,毕竟她还很年轻没有结婚,被缝的全身都是疤以后如何找对象的问题让人担忧。
这名男子的姐姐是如何冷淡的?
“你的医疗费我已经给你支付了,事情已经发生了,你再问还有什么意思。”其实外人看着态度强硬,但是对于有一个精神病的弟弟作为姐姐字字之间流漏出无奈。及使其弟弟白某有精神病史也逃脱不了一些该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说伤了人就算了。
这名男子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王老师手臂上受的伤,伤口很长都是皮外伤。
首先故意伤人罪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第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第三如男子受人指使必然幕后人也应当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
并且王老师的伤口特别多,对其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她将来的婚姻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应该会有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不放过一个触犯法律的人。
警示人们一定不要通过违法手段去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被依法追责
对于故意伤害别人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及使这个男人有精神问题,其监护人何在?任何伤害他人的事情都是不齿的,有矛盾就解决矛盾,绝对不能用极端方式私下解决。
如果男子有精神问题其家人不能不管,如果没有办法就送到精神科管制,否则出了事情其家人必然会受到连累。
无论砍人者的姐姐强硬不强硬,公安肯定会把这个事情调查清楚还王老师一个公道的。法不容情,精神有问题就得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一个案子的发生一般来讲,要么是为财,要么是为仇,还有那就是为情。而这起女教师半夜被陌生人砍,既无瓜葛又无冤仇,更不是为情,那何故被砍?这陌生人肯定是精神有问题,遇谁逮谁了。任何人只要犯罪,哪怕有病也得负起责任,如果是精神病,那监护人就得负责,没有起到看护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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