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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上家殴打,能不能还击?
正当防卫,行为,公安机关别人上家殴打,能不能还击?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别人上家殴打,能不能还击?
宁波市象山县发生一起“群殴”案件,梁某与尹某是相邻开店的店主,因矛盾尹某纠集7人持本棍等物到梁某店里闹事并殴打梁某已经怀孕的儿媳妇,梁某及儿子闻讯后下楼持帚把、空酒瓶进行还击。
结果,梁某儿媳妇头皮撕裂伤约四厘米,胎儿异动;对方有一个人头表皮伤约6厘米。
今天派出所已经把双方的10人(孕妇放回)拘留并罚款。
7人到别人家闹事,算群殴是对的;梁某一家人为还击也被处罚处理,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问题解析:
仅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来看,无论矛盾的起因是什么,但是“尹某等七人”持凶器到梁某的店里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梁某等人,而且被殴打者还有孕妇,这那么种行为是违法的,甚至已经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凶器殴打他人,殴打孕妇,聚众殴打他人,均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问题解答:
当然以上解答,也只是根据提问者的描述进行回答的,不能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案件的整体判断,毕竟公安机关还要考虑案件的起因,谁是过错方等诸多因素。
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如果真的是提问者描述的那样,“尹某等七人”纠集在一起,手持凶器到梁某店里闹事并殴打梁某已经怀孕的儿媳妇,那么梁某及其家人是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防卫的。而公安机关不应该简单将所有人一并处罚。
因为梁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应对办法:
如果梁某及其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在法定的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如果认定梁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那么应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同时梁某有权针对拘留行为申请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属正当防卫,那么对双方均予以处罚,明显是各打十大板、和稀泥的行为。孕妇一方可以在60日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顾事实:
梁某和尹某是相邻开店的店主,因为矛盾,尹某纠集七人持木棍等物到梁某的店内闹事,并殴打梁某已经怀孕的儿媳,梁某及其儿子闻讯下楼持扫把和红酒瓶还击。冲突造成梁某儿媳头皮撕裂伤4厘米,对方一人头皮伤约6厘米。最后警方将双方九人拘留并罚款、孕妇放回。
法律评价:
第一,尹某一方属于不法侵害。
注意,事发现场不是住宅,这算不上非法入侵住宅。
尹某一方的行为性质只是故意伤害而已,很难评价为寻衅滋事,因为寻衅滋事要求具有流氓动机,尹某一方明显是为报复,不是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然而,故意伤害要求达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孕妇损伤未达轻伤标准,所以尹某一方不构成犯罪。
虽然尹某一方不构成犯罪,但是也违反治安处罚法。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孕妇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我们至少可确定,尹某一方属于违法。
第二,梁某一方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既可以针对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尹某一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梁某一方下去之时,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结果来看,梁某及儿子也没造成重大损害,属正当防卫。警察处罚梁某一方就于法无据。
当然,如果梁某及儿子下去之时,尹某一方已停手,且没有再动手的意思,梁某及儿子反击就是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警察再对双方处罚于法有据。
如何维权:
如果梁某一方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得有,就是在60日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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