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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履行调解书的规定,六年后,有没有义务向法院证明?
孩子,前妻,法院本人已经履行调解书的规定,六年后,有没有义务向法院证明?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015年前妻出轨与网友走了,同时向法院申请离婚,离婚不要孩子,法院没有判离婚。走了半年后,2016年2月前妻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大儿子归我抚养,小儿子由他抚养。2016年4月份,前妻在学校把孩子带走,(学校老师可以作证)。今年我经朋友介绍准备再婚,却接到法院的几次电话,说前妻没有见到小儿子,我告诉法院人员孩子在六年前16年就已经接走,法院却以联系不到我前妻为理由,让我找村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前妻已经接走孩子。请问我有没有义务出具这份证明?我需要您的帮助,谢谢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你与前妻感情确已破裂,也被女方提起了离婚诉讼,你应该积极参与法庭开庭审理,毕竟你也想再婚。如果你不及时应诉,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会影响你再次登记结婚。
我们认为,原告起诉与你离婚,原告不会无故不出庭的,原告应该积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不然,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未出庭而驳回起诉。此时,被告也应该及时出庭,除非被告不想离婚。
至于孩子抚养问题,被告已向法院表明原告带走孩子了,原告又不承认带走了孩子,你可以选择报警处理,要求公安机关帮助调查孩子的去向。另外,你也可以让学校和老师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孩子在什么地方、时间由谁带走的。
如果按照法院要求去村委会开具孩子被女方带走的证明,感觉不太可能。因为村委会没有在事发现场,根本不知道你们孩子去哪里了,怎么证明呢?所以,你提交学校及老师出具的证据就可以了。如果学校不给出具书面证据,你可以报警调查孩子的去向。
这种事情双方都会心知肚明,孩子在女方那里生活,为什么女方不承认带走了孩子?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是很正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女方也不能免除举证责任。个人认为,男方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还是要配合法院做好庭审工作,关键自己也要解除与前妻的婚姻后,才可以再婚。
对于孩子抚养权,夫妻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原则,只要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或户口本等材料法院就可以判决,没必要证明孩子的去向。孩子在哪里生活,不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范畴,法院只要围绕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就可以了。
所以,题主是不是出具孩子去向证明,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只要提交了自己能力范围之内或自己诉讼请求等证据就可以了。因为作为案件被告,你不配合法院做出离婚判决,怎么再次与后面的女友办理结婚登记呢?
既然已经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没有义务在提供其他证据。只要提交你履行调解书的证据和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就可以。那种证明提交不是义务,而是根据自身的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利弊关系做出决定即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自动履行,对方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这案子就结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对小儿子有监护责任,调解书确定由你监护的小儿子被前妻接走,当时就应该向审判法官报告。现在法院要求由村委会岀具证明,如果村委会的人事后知情,可以请他们岀具,但是村委会的人在你孩子被你前妻接走时未看到,他们是不会给你证明的,只能让老师作证。只是有一点,孩子被前妻接走六年,这六年的时间内你对两个孩子没有过问,不知道他们后来的生活,尤其是当时说被前妻接走,你没有找前妻交涉,也没有请求法院变更扶养,万一孩子不是被前妻接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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