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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司法界应对偷手机的小偷处以刑罚,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数额,财物,盗窃罪建议司法界应对偷手机的小偷处以刑罚,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建议司法界应对偷手机的小偷处以刑罚,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偷盗与抢劫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抢劫是公开的非法占有,抢劫往往伴随暴力,抢劫若遇到抵抗作案者就必须将被抢人制服,否则他担心被认出来会对已不利,故往往与凶杀结合紧密。其矛盾性质属敌我矛盾,而偷盗只是背着人不敢当面公开,多属小偷小摸,只要偷盗金额不大多属人民内部矛盾。一般的小偷小摸只作治安处罚。只有金额较大,够一定数额标准者才会入刑。现在的手机金额都不高,即使新款苹果机几千元也拿得下来。而有大部分国产手机一、二千元的较多,金额可能够不上入刑标准。只宜作治安处罚,并非你建议入刑就可处以刑罚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想法和建议有点外行了。
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这一罪名,对那些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犯罪分子依法处以刑罚,以保护社会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盗窃罪这个罪名里,并不是规定了小偷偷一两部便宜手机就不对其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入刑标准是综合盗窃财物的价格总额,或者是综合其他方面的一些情节。
先来看刑法对盗窃罪概念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属于财产方面的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确定不同的盗窃罪入刑标准。
比如,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广东省。根据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盗窃罪入刑标准: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50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40万元以上。
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的贵州省,对盗窃罪认定的标准是:
贵州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此外,《解释》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数额较大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是指: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节。
三、数额特别巨大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是指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的各项规定看起来比较繁琐。但归结起来说,就是以盗窃财物的数额为基准,以其他方面的表现为参照,综合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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