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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晶事件,是否称为冒名上学更合适?毕竟苟晶并没有被顶替掉?
中专,冒名顶替,她的苟晶事件,是否称为冒名上学更合适?毕竟苟晶并没有被顶替掉?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苟晶事件,是否称为冒名上学更合适?毕竟苟晶并没有被顶替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苟晶事件调查结果于昨日出炉,15人被处理,被处理的人我个人认为咎由自取。而苟晶自称两次被冒名顶替,其实只有1997年被冒名,不存在顶替;1998年,苟晶读了黄冈水电校,更不存在冒名顶替。
山东省调查组结果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97年、98年,山东省高考成绩是公开透明的。
山东省97年、98年的高考成绩又省招办发到市、县招办,各学校张榜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省高考查分热线查询。苟晶说她两次高考成绩都是假的,这是不可能的,凡是参加过高考阅卷等工作的人都知道,省招办发布的高考成绩是真实的。
二、1997年苟晶高考成绩没有上中专统招线,只比中专委培线高2分。
1997年7月,苟晶第一次高考,高考成绩为551分(总分为900分),济宁市专科(理科)录取分数线为583分,中专(理科)录取统招分数线为575分,中专(理科)委培分数线为549分。苟晶1997年的高考成绩仅仅超过委培录取分数线2分。
三、1997年,苟晶放弃填报委培中专志愿,被班主任之女冒名读了北京煤炭工业学校(委培)。
大家都知道,当年读委培中专一年的学费在4000元以上,比统招生的学费高两三千元钱,作为我们农村大部分学生都会选择复读,所以苟晶并没有填报志愿,选择了复读。
冒名顶替者邱小慧1997年上了北京某中专,委培生,学费4500元/年,学制2年,并不是苟晶说的“北京某4年制大学”。
如果是顶替,那么就应该是苟晶填报了志愿,苟晶的录取通知书被别人拿了。
苟晶如果被“冒名顶替”那么苟晶就没有资格参加1998年高考。
事实上,苟晶1997年秋在本校参加复读,1998年7月高考成绩为569分(满分900分),济宁市中专(理科)录取统招分数线为570分,后调整为555分。苟晶1998年达到济宁市调整后的中专(理科)统招录取分数线,超正取中专线14分。苟晶当年的中专志愿填写为泰安人口学校、武汉生物工程学校,并选择了服从调剂,被调剂录取到湖北黄冈水利电力学校。苟晶1998年被录取,当然1998年高考就不存在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问题。
四、关于1997年,苟晶被冒名顶替的事件,有15名涉及人员被处理。
其中班主任之女邱小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处分,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邱印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结语:
苟晶事件中,班主任和其他涉及人员共15人被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咎由自取。而苟晶怀疑自己的高考成绩是假的,已经证明苟晶在说谎,苟晶说班主任之女读“北京某大学”,其实只是北京一所中专学校,而且只是委培生。苟晶1997年没有填报志愿,所以不存在“顶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苟晶事件肯定是冒名顶替,因为第一次高考,苟晶分数线,只到中专录取线,她沒有填报志原,准备复读,而后由班主任丘老师女儿顶替苟晶(有关表格都是用苟晶的名字)上了北京一个中专学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人准备做一张桌子,她找到了一棵树,加工出材料后发现,这点木材做不了八仙桌,也做不了大方桌,做个小炕桌还得添四条腿,这不符合她的要求,于是她把这个材料扔了又去寻找新的材料去了。
邻居看到这个她不要的材料觉得浪费了太可惜了,就偷偷拿了回家去,加点其他的材料做了个小炕桌。当时她也许知道这件事,也许不知道,毕竟那点材料对她而言没有办法用起来。若干年后,她不知什么原因想起了这件事,连忙报警,说邻居偷了她的明代黄花梨八仙桌,使得她这么多年没有吃饭的桌子,只能蹲在地上吃饭,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
于她而言,实际上她没有任何损失,即使邻居没有拿走她的材料,那个扔了的东西迟早也会腐烂掉。无论如何,她的报案于情于理都没有必要。
于邻居而言,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不是你的东西不可以贪心,不告而拿就是偷,别人用不用与你无关,你无权使用别人的东西,即使他人不要了。任何狡辩也改变不了你是小偷的结果,法律也绝对不允许这样做,不然这个社会的规则就会被打破!
个人看: 双方都不是东西,一个漠视法律与规则,一个漠视道德与人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是冒名和侵权,没有直接伤害苟晶的个人利益。97年化8800元读中专委培,对普通农民家庭负担蛮重的,苟晶选择重读是明智的。偏不巧邱小惠94年高中毕业,在家闲了三年,成了邱老师的一块心病。正好检了苟晶丢弃的考分单,化钱买学上,去掉心病。碰触高考舞弊这条高压线……爱女心切,惹火烧身。可悲可叹,但无办法。既然触法,就得受罚。我也曾想,两人毕竟师生一场,假如是我是你,会举报?我后面说的话,没有原则性,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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