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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的出台对摄影人文纪实尤其是街拍,你怎么看?
肖像,权人,民法典《民典法》的出台对摄影人文纪实尤其是街拍,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民典法》的出台对摄影人文纪实尤其是街拍,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1020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典法对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出台后,明显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对过去个别摄影人无视摄影道德,粗暴地抵近别人拍摄,或利用长焦距镜头,远距离偷偷拍摄,肯定是不允许的.其实这种粗暴的拍摄手段被摄人也是极端反感的.这里所附的一张图片是2016年拍摄于大凉山的一个村子,一群摄影人正准备进入这个家庭拍摄,一个十多岁的女孩举着一把斧头从房子里冲出来,愤怒地吼到:不准拍,再拍,我就砍死你!可想,未征得别人同意,粗暴拍摄后果是很严重的.
我理解民法典规定肖像权的核心是肖像权人的同意权,包括同意拍摄和同意使用.摄影人只要在这方面做好工作,取得被摄人的同意,不管是街拍,还是专题创作,都是允许拍摄的.这就要求摄影人在拍摄前或拍摄后做好与被摄人的沟通工作,取得被摄人的同意认可.法律还规定了五项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拍摄行为,对于摄影创作者来讲,可以在新闻报道、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在维护公共利益的专题摄影中使用肖像。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出台后,无论我们是街拍,还是纪实摄影的人文拍摄,都必须要增强法律意思,要树立尊重被摄者的观念。要学会沟通协调,要做好选题长期耕耘,走深度创作的路子,反而会促进纪实摄影的路子走得更坚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其实很简单,拍照前,看对方态度了,人家说不介意,就拍,人家不愿意,就不拍。征求意见嘛。
其实人文纪实摄影在国外挺随便的,当然你不能拿镜头近距离对着人家,我拜访过警察,艺术家,一般百姓,流浪者,都很友好,随便让你拍。
但是,绝对不能没完没了近距离拍照,要瞬间完成,看似随便一拍而已,做的越自然越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五月二十八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不得制作”,说通俗一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你按下快门的一瞬间就已经违法,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所称肖像,不在于他是否你的拍摄对象,而是看他在照片中的辨识度,凡是可以被辨识的,皆为肖像。不说我们这些摄影爱好者,大家看看自己手机的图库,平时的照片里有多少张陌生人的面孔,你就已经违了多少次法。
那有没有例外条款呢,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例外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注意是“已经公开的肖像”,不适用。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好吧,至少狗仔们安全了。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须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个好理解,通缉令之类的。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刚看到这一项时我是眼前一亮的,感觉也许能用上。仔细思索之后还是一声叹息,街拍不是风景照,目的肯定不是“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在法庭上根本不会得到支持,还是得输掉底裤。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适用。
现在可以总结陈词:在生效后,街拍照片里如果有人的面孔或身形清晰到足以辨认出他是谁的,即为违法。手机图库里有别人照片的兄弟们,你们现在没事只是别人不知道而已,若是发在朋友圈里不幸被发现了,也请准备好你的底裤。
在国外,许多大师级的人物喜欢街拍人像。他们在拍出满意的作品后往往会拦住对方,送点小礼物什么的,然后请对方签下《使用肖像授权书》。同样的行为在国内,窃以为不可取。你越彬彬有礼就越像一个马路骗子,掏出一张莫名其妙的法律文书来叫对方签字还不如自己打110来得更爽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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