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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储备提取没有涉及到任何支出,岂不是可以调节利润了?
计提,专项,河南省专项储备提取没有涉及到任何支出,岂不是可以调节利润了?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专项储备计提时借方是成本或者费用科目,不涉及任何的资产支出,岂不是可以任意计提,以此来调节利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首先说明,利用专项储备调节利润不容易。
专项储备一般包括煤炭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俗称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这些都是特殊行业的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计提的。
一、维简费
以河南省的煤炭行业为例,是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维简费计提标准的通知》(豫财企[200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按原煤产量8.5元/吨提取维简费(其中含井巷构筑物折旧2.5元/吨),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伸、技术改造及塌陷赔偿、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以河南省的煤炭行业为例,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等规定,按河南省内Ⅰ类、Ⅱ类瓦斯管理区分类按煤炭产量提取50至70元/吨不等。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系统、运输(提升)系统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等更新改造支出。
三、环境治理保证金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162号文),自2009年5月1日起河南省境内所有矿山生产企业,按吨产品分年按月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计入成本。其中煤炭企业(地下)暂按每吨原煤产量5元的标准预提。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年限,以及经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实际提取标准。
四、专项储备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煤炭及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专项储备能否调节利润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专项储备的计提基数,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是产量,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其他行业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提取方面很难虚提、少提。
各项专项储备均有其严格的使用范围,实行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此外,企业提取的专项储备如果当年度有计提未支出完毕的,则未使用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提出来,我们继续探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明确告诉你,企业很难通过计提专项储备来调节利润,计提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是依据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计提时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利润减少,但是没有实际现金流出,不需要外部配合,表面上看是可以用来调节利润,当本年利润已经达到考核标准时,本年多计提相应的专项储备,同时以后年度效益不佳时就少计提专项储备来调节利润,但是专项储备计提不是随意计提的,有相应的法规规定。
专项储备的计提公式为计提基础*计提比例,企业想要调节专项储备,必须调节改变计提基础或者计提比例,但是对这两个要素”财企【2012】16号文”根据各个行业的计提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机械制造企业是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假如某年的上年营业收入是60亿元,则该年度应计提的专项储备为1000万元*2%+9000万*1%+9亿*0.2%+40亿*0.1%+10亿*0.05%=740万元,每月提取61.67万元。
企业应按标准执行,同时适用标准一经确定,如果随意变更审计师也不会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应急管理部颁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对财企【2012】16号文进行了修订,不管怎样对各行业计提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当地的县级安监局通常也会对企业计提的金额也会进行检查,要是金额不合理安监局也会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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