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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结婚要高额彩礼,婚后不久要求离婚,彩礼必须全额返还,可以吗?
彩礼,小芳,婚姻女性结婚要高额彩礼,婚后不久要求离婚,彩礼必须全额返还,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现在不少女性结婚时索要高额彩礼,结婚不久就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却不愿意退还彩礼或者只退还一部分彩礼,政府可不可以设立一个结婚年限,结婚婚龄达不到年限,必须全额返还彩礼,以防止有些不良女性以结婚为借口诈骗彩礼钱。比如可以设立一个银行信用账户。结婚不到5年,女方要求离婚,彩礼返还男方,男方要求离婚,彩礼归女方,结婚5年后彩礼归女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彩礼的返还情形,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我写过一篇文章,给题主做参考。
以下为文章正文:
新婚闪离,该不该退还彩礼钱?
孙恩典律师 2020-06-16 13:22:46
2020年6月,东阳公安抓获了杀害安徽庐江一家五人的嫌犯华某。
作为律师,经常会关注一些涉及命案的刑事案件,但此案的起因还是令我震惊不已。
华某和张某本是一对男女朋友,已经订婚但还未登记结婚,原本应该幸福快乐的一对情人,为何最终分道扬镳?更难以理解的是,华某为什么杀害女方一家五口?
原来竟是6888元的彩礼惹的祸!
因女方拒绝结婚又不退还彩礼,华某觉得张某让他丢尽了面子,愤而杀人。
此案令人唏嘘,今天孙律师想给大家谈一谈关于订婚结婚中彩礼的归属问题。
先来看一看婚姻中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都应返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未婚同居、订婚但未登记、按照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但未登记的几种情形。
第二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其中“确未共同生活”如何理解呢?简单的说就是没有像夫妻一样生活,如双方未同房、没有过性生活的,实践中短婚闪离的情形也属此列。
第三种,就是因结婚把自己家多年的积蓄给对方作为彩礼,离婚后男方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读:“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以上是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返还彩礼之情形的相关规定。
孙律师也处理过类似的案件,给大家分享一下,以便大家更直观的理解。
ps:案例中的名字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小郭和小芳是经媒人介绍的一对情侣,小郭喜欢小芳,但小芳心里却住着别人。
原来小芳有个青梅竹马的恋人,叫王某,两人自从初中就暗地里私定终生。王某虽然外貌英俊,但不学无术,是个村里有名的混混,小芳内心有古惑仔大哥情结,对王某无比崇拜,俩人你侬我侬,立下约定,要成为彼此的天使。
大概像这种
不幸的是,两人的恋情被大人发现,小芳的父母棒打鸳鸯,不许小芳再和王某交往,并托媒人介绍了小郭给小芳认识。小郭对小芳一见倾心,十分满意,小芳的父母也很喜欢小郭。经小芳的父母要求,小郭的父母东拼西凑,拿出20万元作为彩礼,小芳的父母眉开眼笑,不停催促小芳和小郭成婚,很快两人便订婚结婚。
王某眼看情人被别人拥入怀中,万般不舍,只能偷偷去看小芳,小芳虽已为人妻,但对旧情人恋恋不忘,禁不住王某的纠缠和甜言蜜语,在某个月黑风高的夜晚,竟然和王某私奔了。
小郭发现小芳不见了,忙找小芳的父母了解情况。随着小芳父母说出实情,头顶青青草原的小郭这才知道王某的存在,小郭气愤不已,认为小芳有骗婚嫌疑,决定和小芳离婚,要求小芳家返还彩礼20万元。
小芳父母称,你和我女儿已经登记结婚,洞房都入过了,不同意返还彩礼。
小郭无奈,只好求助于孙律师,准备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孙律师认为,小郭和小芳的婚姻有包办嫌疑,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小芳和小郭婚姻存续期间甚短,符合婚姻法解释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小芳及其父母隐瞒女方情史、和前任藕断丝连,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小芳应当退还大部分彩礼给小郭。
后经调解,女方家庭认识到包办小芳婚姻的不妥,也深深后悔对女儿疏于管教,最终同意返还大部分彩礼给男方家庭。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彩礼返还和结婚时间无关,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判决全额返还的可能性不大,根据案情可能判决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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