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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中对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息和红利?
股息,红利,被执行人诉讼保全中对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息和红利?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诉讼保全中对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息和红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诉讼保全中对股权冻结,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股息红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可见,对于从物(如电视机遥控)和天然孳息(小猪崽)是当然具有强执效力的。
股息红利与股权性质则完全不同,本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的"他人的债权",需另行通知履行后,无异议,才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综上,诉讼保全中,若要对股息红利采取措施,必须同时另行裁定告知,并按程序办理。
最近有个案例大致情况是:几家法院轮候冻结股权,未同时另行通知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法院,不能强执。而最后轮候冻结股权的法院按上述另行履行了股息红利的程序,则直接强执股息红利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诉讼保全中对被保全物孳息的处理规定。
原则上对股东股权的冻结,其效力达到冻结该股权的股息和红利。实务中人民法院也是如此执行的,这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
其实实务中如果股东所在企业有较好的效益,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通过冻结股东在企业的分红权来实现案件的执结。对于一个有股息和分红的企业来说,执行股东股权、股息、分红往往几位一体,执行措施容易到位、落实。
不过,由于是诉讼保全,如果此时就有孳息、红利,请尽快完成审判程序,只有进入执行程序,才可以进一步处置孳息和红利,也才能有效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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