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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有何负面影响?如何规范好、引导好地摊市场的发展?
地摊,经济,食品地摊经济有何负面影响?如何规范好、引导好地摊市场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受新冠疫情影响,大量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无力维持实体店经营被迫“关门”而导致失业人数增加,叠加海量高校毕业生,开放“地摊经济”是政府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保经济和稳就业的重要手段。“地摊经济”并不是法外之地,也需要合规经营。
“地摊经济” 是城市里的一种边缘经济,长期以来由于影响市容环境而不能登堂入室。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为提升城市形象,一刀切地取消“地摊经济”。其实,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就从法律层面传递了一个信息:城市让“地摊经济”有了一席之地,并且需要合法合规。根据该《查处办法》和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地摊经济”的合规经营主要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经营,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所
根据《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应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
此外,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所,例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2)无需领取营业执照,但食品摊贩需进行登记管理
《查处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地摊经济”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如集贸市场)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活动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尽管免去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摊贩需进行登记管理。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号)的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例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点)、时段内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绿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3)销售商品和服务有限制
根据《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一般为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一些特殊商品不得通过地摊销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除需在特定场所销售的商品或获得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外,各地方法规对“地摊经济”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作出了一定限制,例如:《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4)摊位的清扫和保洁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再例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5)对食品摊贩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对于“地摊经济”中食品摊贩的条件和限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考虑到食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其他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主要包括摊位的设置、匹配的设备和设施、经营者健康证明等等。
第六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摊位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四)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收集容器。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设摊经营。第六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持有并公示有效健康证明;(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按照公示卡所载明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三)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市容环境整洁。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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