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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成立公司后到内地经营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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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香港成立公司后到内地经营有哪些方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外资(包括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与业务有关的联络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之后会向常驻代表机构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常驻代表机构在领取登记证后需与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
作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一项优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没有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电脑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
依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内地法律在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类。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以下简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同时,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四种方式,具体如下:
直接经营:这种直接经营的方式是在香港公司注册成功后,并开通离岸账户,适合外贸SOHO族,不需要租赁办公室,在家办公就可以了;
授权委托经营:这种授权委托经营需要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并在内地也有公司,让内地公司使用香港公司的名称或品牌进行宣传,需要两个公司配合,并需要香港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基本上很多香港注册协会社团会采用这种授权委托经营的模式;
注册代表处:这种注册代表处的经营方式需要公司满足多种条件,必须已经在香港运作了一段时间,并且在内地的业务居多,还需要租办公室并雇佣员工,还需要到内地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对香港公司银行资信及资料等做证明,需要请律师进行公证资料,这种方式的运营成本会很高,如果没有达成以上要求就是违法运营;
注册港资公司:这种注册港资公司的经营方式,需要满足实际经营的要求,因为代表处不能从事实际生产经营,不能开发票所以需要在大陆投资的人成立外资公司,这样才可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就想内地的公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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