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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多年的男女朋友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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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恋爱多年的男女朋友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合不合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法。
发生这种状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主动提出分手的是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是女方;
二、两个人恋爱时间比较长;
三、两个人都年龄比较大了,可能都成了大龄青年;
四、在多年的交往中,女方对男方真情实意,把身、心都交给了对方;
五、男方当初给女方一个结婚的承诺,女方便痴情的等候,多少年过去了,要么男方学业有成、功成名就,要么在异国他乡成家、生子,男方不仅玩弄了女方的感情,还玩腻了女方的人;
现实生活中,两个人关系破裂,索要青春损失费的现象确有发生,因为是男、女朋友关系,不爱法律的限制,而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本意也并非是“钱”的问题,而是一方对另一方违背诺言、背弃情感、忘恩负义、人品低下、道德缺失的一种人性的拷问,是对自己痴情的等待、付岀的代价、伤心之极和委屈的发泄。人啊人,在情感问题上,千万不可做玩弄与应付的游戏,否则,到头来自己背上沉重的道路枷锁,也给别人带来无尽的伤心和痛苦。
个人观点,如有偏颇,权当杜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男女双方谈恋爱分手,经常会听到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青春损失。“青春损失费”这一名词并非法律所设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提到青春损失费。因此,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虽然恋爱中无法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但是在婚姻中,可以要求获得其他补偿。比如: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恋爱是人生的一段经历,就像一场旅行。你路过我,我路过你,既然已经分手,何必再斤斤计较谁的付出多,谁的付出少呢?分别离去,何不各自修行,各自向前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每日讲法观点】所谓”青春损失费“只是民间用语,法律上并无规定,直接索要是于法无据的,不能得到支持,但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形下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大多数要求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恋爱是基于双方自愿的选择,是相互的,一方如果因为觉得自己的青春受到了损失,那另一方不也一样损失了吗?既然是个人选择的恋爱,那么就应当自己承担后果,只要对方没有胁迫等违法行为,就不存在谁比谁损失更多这一说。
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恋爱或同居关系结束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双方既不存在侵权,也没有合同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可以要求给付“青春损失费”的特殊情形
1、实务中有这样的案例:一方隐瞒重大事实,玩弄另一方的感情,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法院认为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合理;
2、还有一种情形是:双方在恋爱期间达成协议,名为借款协议,实际上是补偿对方是青春损失,因为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结论
立法具有滞后性,对于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这类新兴诉求,实务中越来越多,但法律却还没有完善规定。
现在的处理方式基本都是无法支持这一诉求,除非是双方在诉前达成有效的协议,一致同意关于该费用的赔偿,或者是一方存在严重违背善良风俗的欺骗行为,可能得到支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但不合法,而且是无理取闹,净想美事!
一、法律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属于“于法无据”的要求。也就是说,检索中国现行生效的法律,没有一条能够对这种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诉求能够支撑。而检索到的所有有关“青春损失费”的判决中,没有一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支持了这一要求。而这一要求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二、情理上。“青春”对于恋爱中的男女来讲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女人有青春,难道男人没有?因未和对方谈恋爱,“虚度了青春”,那男性何尝不是陪着你“虚度了青春”。如果说要给这个名目的钱,那也是相互抵消。
所以,于情于理于法,青春损失费都不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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