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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人员参与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应不应该与幕后雇主同罪?
共同犯罪,安保,幕后安保人员参与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应不应该与幕后雇主同罪?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安保人员参与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应不应该与幕后雇主同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依我国刑法规定,无论任何人参与侵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都要入罪。但是被人以岗位的责任利用者除外,即犯罪者并不知道其职位非法、行为符合职业履行条件者无罪。
比如某传销公司雇佣保安负责仓库物资安全,有受害者去抢夺物资,保安阻止行为,在保安不知晓该公司为非法公司而受雇条件下是合法履职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必须的,只是性质情节轻重不同罢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安保人员参与犯罪,应该是知法犯法。应该是同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罪加一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都是违法犯罪,也是共同犯罪。但罪名不一样,根据犯罪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判罚也不一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安保人员一点都不特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安保人员参与侵害人民生命财产,该不该与幕后雇主同罪?
不应该!假如安保人员受到幕后主使,而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形成侵害,如果触犯刑法,这一行为是同罪的。但幕后主使还有一项罪,那就是还有一项是教唆犯罪。所以幕后主使,不能和安保人员同罪,而且是“罪加一等”。(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雇主重罪?教唆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应加上一个前提:在什么地界。比喻说自治区等。然后才是依法办理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除了职务犯罪外,普通刑事共同犯罪案件只须注明共同犯罪人员的年龄,不须注明共同犯罪人员的职务。
安保人员即使是利用安保工作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属于职务犯罪。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应当依据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追究他们各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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