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建筑单位开立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不能以临时机构的名义开立吗?
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单位开立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不能以临时机构的名义开立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建筑单位开立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不能以临时机构的名义开立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实施,建议看看相关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账户设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三、农民工工资管理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例外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1月正式发布,并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该条例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资金,及时将全部人工费用转入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项目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未偿还的项目资金限额内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欠款。
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因工程的数量,质量,成本发生争议的,由于工程纠纷不支付工程中的人工费用。由于争议,施工总承包商不得代表公司支付工资。
所以,以临时账户的名义开立民工工资支付账户是违反条例的,是不可以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责权问题,还是本企业开立账号更稳妥。
上一篇:为何小时候“杨棉”不记得有,而如今中原大地“五月飞雪”满空飞?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