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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还能保留宅基地吗?
宅基地,户口,你的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还能保留宅基地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以上,法律政策规定,说明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使用权,而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你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后就失去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具有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无法获得宅基地。并且按照现有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也就是说在政策上城镇居民也无法获得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选择自愿有偿退出。
综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有的宅基地在房屋灭失前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因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照《继承法》是可以继承的,宅基地属集体财产无法继承,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房屋如果灭失,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不会予以保留。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当之处,欢迎评论!批评指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承包期内,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你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你的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城镇,你们的承包土地,根据你们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能,户口迁出就没有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宅基地不会收吧,农村户口转城镇,但毕竟还是农村人,农村根,落叶还要归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你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你的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城镇,你们的承包土地,根据你们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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