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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随房走″来处理继承案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套用法律?
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以"地随房走″来处理继承案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套用法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以"地随房走″来处理继承案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套用法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地随房走来处理继承案中土地使用权是否套用法律?
【法律链接】物权法规范中的农村房屋。《物权法》第152条至15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中,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物权,前者为所有权,后者为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所有权的设定、变动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变动遵照各自的规则,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基于此认识,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时,就可对房屋所有权变动与宅基地使用权变动进行独立操作,甚至会出现房屋所有权转移,而宅基地使用权未变的情况。这样也可解决目前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无法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处理房地一体化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看,我们可以得出合同效力原本脱离于物权变动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故我国只处理土地使用权和其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处理这两者关系的规则是“地随房走”,如果农民将私有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也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事实上也限制了其上房屋的流转。
另外,2018年土地确权完成以后,从2019年起6类宅基地在子女继承上受到影响。
1、儿女已经分户并申请到宅基地。根据国家在农村实行的“一户一宅”政策,可知农村居民一个户口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作为建房用地。那么对于已经分户申请的一处宅基地的居民,是不能够再继承父母遗留宅基地的,不能继承的宅基地将会被政府收回,重新进行规划。
2、五保户。意思就是没有子嗣的,只是由村集体照顾的成员,在他们去世以后,宅基地将直接收回。
3、农村户口转移到城市户口者。大家知道享有农村宅基地的基础就是村里的集体成员,如果你失去了农村户口,自然而然的也就无法享受宅基地的权利,这个时候村集体就会收回基地。
4、空着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申请下来但是长期时间没有使用会被村集体收回,这就是长期闲置的意思,就是超过两年以上。
5、宅基地超出面积的。这里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指的是农民以为超出没有上报的多余宅基地面积,这样的宅基地在一定的原则上是属于不合法的,房屋建成后会被拆除收回可能,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6、违规购买的宅基地。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给非农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将会被面临回收,同时,还是能够拿到一定的补偿费用。
注释:王志红关于辨析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困惑寻求解决途径。
文水电视台网络新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适合,人买了房。不可为空中楼阁,海市蜃楼。应该在地上。不背常理。
再好的法律,违背常理是行不通的。
地隧房走,而房随地走是可行的。买了房,地不是你的,脚在那里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应该符合常识、习惯、习俗,任何的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既然批准了建房,那么房主就能合法占有地基,所以合法的房屋应该尊循房在地(基)就在,否则,这个房子就成空中楼阁了!搞再复杂的法律,这个朴素的道理是不能变的。农民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农民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死后其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这时,无论继承人是农民或城市居民,其对宅基地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限制继承人对宅基地的权利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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