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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认定职业放贷人?
规定,万元,银行业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认定职业放贷人?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认定职业放贷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我理解你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在什么时间之后开始认定职业放贷人,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三个层面,具体分析如下:
民事案件层面
在民事案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后,陆续有法院开始认定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首次明确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合同就会认定为无效。”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案例,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再次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行政案件层面
在行政案件层面,2004年2月1日生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早已明确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实践中几乎没有见过这类行政处罚。
刑事案件层面
在刑事案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该规定首次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职业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即在2019年10月21日之后,职业放贷人可能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开始在刑事案件层面惩处职业放贷人。
(一)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 职业放贷行为构成条件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 情节严重构成条件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放贷数额:个人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数额:个人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3)非法放贷对象:个人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累计在150人以上;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放贷数额:个人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数额:个人累计在4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
(3)非法放贷对象:个人累计在250人以上,单位累计在750人以上;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上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为: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供参考。如有疑问,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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