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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违法吗,注意什么?可能会有什么处罚?
耕地,养殖场,基本农田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违法吗,注意什么?可能会有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另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养殖场场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从常理可知,养殖户不在农用地上搭建涉农设施,不可能对家禽走兽等畜牧业实施基本的管理。
依据有关文件对设施农业用地是这样表述的,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另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因为老百姓所建设的养殖设施,如果是在自己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目前我国很多行政机关,尤其是规划建设部门超越《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规定,附加养殖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养殖户搭建涉农设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
综上所述,养殖户在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从事养殖的行为,是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鼓励发展农业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为了鼓励村民在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前提下,发展经济性产业的政策性支持,因此规划建设部门一律把养殖场当做违建拆除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各位农民朋友,我们在自己确权的耕地上搭建养殖场从事经营活动,是合乎国家法规的,是正当合理的。任何阻碍我们生产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违法行为。科学养殖,是长远发展的良药,手续齐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建造养殖场前景还是不错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笔者曾参与过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特来作答,以期能帮助存在这一类疑惑的人。本答复的主要内容是:
在耕地上建养殖场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该耕地到底属于哪一种性质的耕地,以及建设之前是否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特别近几年新建的养殖场)。
一、养殖场的违建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可能涉及的相关处罚。
(一)与耕地的具体性质相关的
(1)该耕地为基本农田的,严重违法行为,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也是拆除的重点对象。
(2)该耕地虽为一般农用地,但位于禁养区或限养殖区的,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拆除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3)该耕地虽为一般农用地,也位于适养区,但未经过审批或报备(养猪场可报备),用地不合法,正在建的会要求停止建设,并会进行相应的处罚,至于能否采取补救措施需视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与审批手续相关的
(1)建养殖场占用土地未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以及手续不齐全的,属于违建行为。罚款、拆除的可能性都有。
(2)虽有审批或报备手续,但批不占多、批后乱占的,属于违建行为。罚款、拆除的可能性都有。
二、修建养殖场的注意事项。
(一)选址是最重要的。只在适养区的建设用地、一般农地中选择,并要尽可能远离住家农户。在行选址时,最好要先征求当地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村社的意见,免得所选地址无法实施。
(二)开工之前要先完成报批或报备手续。“先上船后实票”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不按程序办事儿,最终吃亏的的是自己。
(三)建设之时应按审批或报备的情况进行修建。这样在验收的时候才不会出问题。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违法吗?注意什么?可能会有什么处罚?
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和现有政策规定,建设养殖场是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的,而且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如果有利于养殖场提高生产力,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场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所以,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建设养殖场是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的,如果为提高生产力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耶可以少量占用,但是需要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占一补一”,保持总量动态平衡。
虽然,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养殖场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是,需要养殖场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可以动工建设了。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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