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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兽药要注意哪些问题?
兽药,药物,动物安全使用兽药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6.问:兽药如何贮存,有那些要求?
答:兽药的储藏要求是:
为了保证兽药质量,在贮存与保管时,必须达到该兽药规定的基本要求;
遮光 系指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用棕色瓶或黑色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或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系指2~10℃
7.问:兽药贮存期间变质的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空气:空气中的氧,可以使许多具有还原性的物质氧化变质,甚至产生毒性。
2)光线:日光中的紫外线可使许多药品直接发生或间接发生化学变化“氧化、还原、分解、聚合等”而变质。
3)温度:温度增高不仅可使药品挥发速度加快,更主要的是可促进氧化、分解等化学反应而加速药品变质。温度过低,会使某些药品冻结、分层、析出结晶等。
4)湿度:湿度过大,能使药品吸湿潮解,稀释、变形、发霉;湿度过小,易使含结晶水的药品风化失去结晶水。
5)微生物与昆虫:由于微生物和昆虫的侵入使药品发生腐败、发酵、霉变与虫蛀。
6)时间:任何药品贮藏时间过久,均会变质。
8.问:什么是消毒、防腐药?消毒与防腐有什么区别?
答:消毒是杀灭病原微生物。消毒药是指能迅速杀灭病原微生物的药物。
防腐是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防腐药是抑制病原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的药物。
消毒与防腐间极难明确区别,随着药物的用量不同,杀菌与抑菌可以相互转化,高浓度的防腐药也能起到杀菌作用。同样道理,杀菌药由于浓度不够起不到杀菌作用,但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杀菌药起了防腐的作用。由于这原因常常统称“消毒防腐药” 。
9.问:消毒在养殖业中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在畜禽养殖业日益向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的今天,各种传染性疾病防治显得更为突出。由于密集饲养,动物相互接触的机会越多,病原微生物传播的速度也就越快,传染病一旦暴发后,再采取措施,也就来不及了。而在畜牧生产现场实行定期环境消毒,使动物生存的周围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减少到最低程度,以预防病原微生物侵入动物机体,可有效地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扩散。
消毒己从过去单一的环境消毒,发展到今天对动物体表、空气、饮水和饲料等的多种途径进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种类也非常多。
10.问:什么是兽用生物制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兽用生物制品是用微生物、生物组织或细胞等作为原材料制成的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毒素、类毒素、抗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11.问:在兽药使用中,购买兽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近几年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发布了《兽药停药期规定》、《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等。其目的就是要指导广大基层兽医和养殖户更加科学、标准、安全地使用兽药,力求让广大用户自觉规范用药行为,为市场提供绿色安全的畜禽产品,让消费者放心。所以在兽药使用中,购买兽药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2)选择目前已经通过兽药GMP验收的兽药厂并且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3)选择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兽药产品质量通报中合格产品;
4)选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
5)参照广告选择兽药时,必须选择有省、部审核的广告批准文号产品;
6)选择质量信得过企业的产品;
7)不能购买(使用)农业部规定的违、禁药品。特别要注意:不能选购没有企业名称、没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治疗用药应注意夸大疗效或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如:……一针灵、……王、……霸之类;预防用药应注意类新城疫、新城疫多价等不确切标明预防疾病名称的非法产品。
12.问:那么应如何具体选择保证质量的兽药产品?
答: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注意看产品,有无正规的企业名称、标签说明书、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
2)购买(使用时)看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脏乱;
3)选购注射剂应选清亮透明,没有沉淀或混浊者。选购片剂应选完整无损、光滑成形的产品;
4)对症下药选产品,不可滥用、乱用药品;
5)必须有兽医指导或开出处方,按方购买。
13.问:什么是假、劣兽药呢?
答:《条例》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药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14.问:在兽药管理上国家还有那些其他措施?
答: 在兽药的管理上,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近几年国家领导人、农业部领导、直接主管部门——农业部兽医局,在对兽药质量、安全,特别是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都做过许多重要批示,制定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法规与行政规章,并采取了必不可少的行政配套措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为我国兽药管理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配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除了前面提到的农业部发布了《兽药注册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停药期规定》、《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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