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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字库抄袭字体设计,并抢注版权这件事怎么看?
字库,字体,版权关于字库抄袭字体设计,并抢注版权这件事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微博指路兰米字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1:就设计层面而论,抄袭行为本身就是对创作的一种亵渎,也是对行业和创作者的一种不尊重;
2:就商业层面而言,懂得以最快的时间,用最小的成本,创造更大的效益是一件最成功的事,所以在不违法的行为下,取得创作版权是一种敏锐的商业行为,同时值得赞扬。
所以,创作者本身必须自己具备自我保护意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很高兴研究这个问题,其实汉字是汉民族发明和使用的文字,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结晶。它是经过几千年演变而来的通用性文字,汉字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特征的字体,如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书以及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宋体、仿宋体、黑体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审美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线上或线下商业宣传材料及影视作品开始使用新型字体吸引人们的关注,由此而引发的字体字库版权侵权案件也纷纷而至。如2018年的向佳红诉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乐视影业公司《九层妖塔》署名权、2012年,电影《失恋33天》因在片头及短信字幕中使用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开发的“悦黑体”,最终被法院判赔2万元。目前,学理及司法实务界对字库字体版权的侵权问题观点并不统一,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分析两点:
1、字库字体版权含义
严格来说,针对“字库字体版权”的概念,目前司法领域并无统一的定论。从通常的字面语义角度进行理解,“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有的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翻译权在内的一系列权益。若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品作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字库”是一个汉语词汇,是中英文字体以及相关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的集合库,被广泛用于网络、计算机及相关电子产品中。“字体”则可以被定义为文字的外在表现形式。同一文字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如日常手写的燕书、隶书、行书、草书等,机器印刷的仿宋、宋体、黑体等等。
将以上概念完整联结起来,我们可以将“字库字体版权”理解为,当字体集合库、文字的外在形态被法律认定为作品时,其创作者即为作者,该作者应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为字库字体版权。
2.字库字体版权侵权界定标准
首先,若字库、字体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时,使用者可以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进行使用。其次,在对字库、字体进行商业使用时,就需要提前获得权利人的相关授权。所谓商业使用,一般而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使用。通常情况下,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关字库、字体,均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使用,构成侵权,比如擅自将字库软件的字体用于制作名片、宣传单、线上、线下宣传材料、在商业活动推广中用于广告设计网页设计等等。字体字库版权的侵权界定标准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用途使用,即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不管是传统字体还是新设计字体均不需要进行付费和授权就可以使用。另一种是商业使用,在此情形下,新兴字体需要经过权利人授权并支付一定的对价,而传统字体因为属于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面向所有国民实行开放式授权,允许免费使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一个毛绒玩具设计打样师傅,我的观点赞成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但在我们国内主要都是翻版毛绒玩具,很少有原创设计的,我们可以仿别人的精点之作,结合市场流行款式,设计出一套独特的产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近看到了伯劳可和米兰字库的微博,根据伯劳可的微博图片,可以断定米兰字库侵权。
这两种相似度极高手写字体的原作者是谁呢?根据伯劳可的描述,她之前有合作过字库,所以提供给别人抄袭的可能性更大些;如果不是公开发表过字体,凭在媒体上能看到少量的图片,估计也不好模仿,因为字形笔画和结构肯定表现不全,也会模仿的不像。
如果伯劳可为原作者,她应该晒出和之前合作过字库签订的合同书,看上面的签订日期,并与米兰字库进行时间对比,自然就能分辨了。
米兰字库在微博也回应了伯劳可抄袭了他们的字体,真是如此,米兰字库应该大方的晒出更有力的证明,如公布出与合作的字体作者签订的合同,双方进行比对签订字库时间,也可以分辨出谁为抄袭方。
根据最早米兰字库微博的回应,感觉只是在叫嚣,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明显是拿非法的版权证压人,把自己平台的审核责任推卸给作者,实在是吃相难看。
这次伯劳可和米兰字库就字体版权归属问题,其实也可以查找在某平台发表过最早作品时间线来定夺,字体版权和设计版权应该是差不多的,就看对外发表时间的先后,而不应该根据注册版权日期而定;因为版权意识也是最近几年才被重视,由于设计师对自己的作品保护意识不够,常常会被一些利益者抢注版权的可能;所以可以通过发表作品时间点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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