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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理解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付出?离婚如何维护女方的权益?
妇女,家庭,女人你如何理解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付出?离婚如何维护女方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二,离婚后女方和男方拥有的资金,房产等要按照我国婚姻法进行分割。
第三点,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根据婚姻法具体条款进行解决,也可由两人协调解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任命法院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们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的。(2)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补偿。”这条是《婚姻法》修正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妇女在家庭中所尽的义务较多,这表示法律承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而且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还是比较难。工作,生活方方面面都要兼顾到。婚姻中女性朋友经济有点来源,不用事事依靠另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就不会完全处于弱势,可进可退。在此种情况下离婚,女性朋友根本不用想怎么维护权益,她自己本身就有足够资本。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代婚姻是男女平等的婚姻!更谈不上谁在婚姻中更重要!所以就没有女人在家庭中的重要性一说!关于离婚还是建议协议离婚较好!至少让女方说出了自已的利益诉求!这样对双方来讲也是平等和友好的![大笑][大笑][大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法院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和庭审中的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
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
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其次,立法上应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根据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举证的难度大,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特点,以及妇女财产权在离婚时得不到较好保护的现状,建议将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时效延长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财产权。
(三)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笔者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妇女,剩余财产再进行分割。 (四)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
如德国民法典1569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己负担其生活费,则该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及时确立离婚扶养制度。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内容可以设计为: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论男女,均有权要求给予一定期间的扶养;离婚后,一方因年老、病残、照顾子女等原因不能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其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条件的另一方应当给付生活费;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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