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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理解“纳税人”这个概念?
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条例你如何理解“纳税人”这个概念?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你如何理解“纳税人”这个概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今天的纳税人已经不仅仅只是指企业了,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是纳税义务人。只要有一定的收入就要按法纳税,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儒学财经 @央视财经 @财富时代杂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一回事。
简单来说: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才算纳税人,你交增值税不算纳税人。
当然,某些比较幼稚的人可能会说了:这笔钱那不实际上还是我出了吗?那和让我直接交有什么区别?
当然有区别了:第一,消费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自愿的事,而交税是强制性的义务。
王思聪想过葛朗台一样的日子也没人拦着他。
你选择替哪个商家承担间接税,承担多少间接税,甚至极端点,你承不承担间接税是你自愿的,因此,你没有承担强制的交税义务,那权利自然转移不到你这里。
其次,间接税的责任人是商家,而不是消费者。税务局会向商家收税,偷税漏税的责任人也是商家,而不是你。你去饭店吃饭,饭店没给你开发票,最后税务局处罚的是饭店,而不是你,如果你认为凡事要看负税人的话,那很好,饭店偷税漏税了,所有食客都是偷税漏税者;你常去的饭店偷税漏税,税务局把你抓了,你觉得如何?
最后,负税人往往是说不清的。税收方面有大量的细节和技术性规定,税收申报税收减免等政策根本不可能追踪到每一个负税人,把负税人和纳税人混淆本身只会造成税收管理混乱。
顺便说一句,所有国家都是直接税+间接税的,那么多项流转税你直接找负税人收你收得过来吗?不懂别说话。
第二,纳税人和公民权利本身就没有必然联系。
中国法律从来就没有规定过:公民=纳税人,几乎所有未满16岁的中国公民都不会有合法收入,他们都不可能是纳税人,难道他们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就被剥夺了?
如果把纳税人和公民权利挂钩,那必然会有下一个问题:公民权利的多少和纳税的额度是不是正相关的呢?如果是,那公民这个概念就名存实亡了,这实际上就是现代的奴隶制;如果不是,那纳税人和公民权利本身就脱节了,又何必把二者混为一谈呢?
第三,你发表意见会不会被重视和纳税无关,和你水平有关。
任何一个运行良好的制度都是尽可能地悄无声息地剥夺社科盲的部分权利,因为任何政治制度想要良好运行,都必须把无关的噪声排除。
实际上,政府本来就不可能回应所有信息,如果每一个反馈信息都要处理,那这个政府用不了几天就要崩溃了。想想看,如果政府每天收到上亿封邮件要求政府解释各项支出的具体细节,你觉得政府还能干别的了吗?
因此,为了保证效率,任何运行良好的政治制度都必须要对收集的意见/信息进行初筛,只有那些概念准确、逻辑清晰、数据翔实的意见和提案才最有可能得到反馈;而那些概念乱用、逻辑混乱的意见在一开始就会被直接扔掉。
——引用知乎网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相互”最简单不过了!做为一位纳税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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