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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过后的影视短视频会产生影视和音乐侵权等问题吗?
视频,侵权行为,被告编辑过后的影视短视频会产生影视和音乐侵权等问题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抖音快手等经过编辑后的影视视频,编辑过后的影视短视频会产生影视和音乐侵权问题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不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存在,只是用来配合场景,和听音乐没有区别,又不是翻唱卖钱,所以不用担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短视频平台上,常常能看到大量直接剪辑或者经过编辑加工的影视作品片段、集锦,而这些短视频常常是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就被上传到平台上的。那么,这些短视频是否涉嫌侵权呢?从最近的法院判例中可以得到启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屌丝男士》第一季至第四季网剧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及移动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屌丝男士》短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被告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对象利用其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原告针对被告网站平台存在侵权视频的情况,曾先后多次发函通知下线,相关通知定位清晰,但是侵权视频密集,且在被告每次删除后,侵权视频仍反复出现、屡删不绝。其次,被告所主张的“结合算法、个性推荐”的做法也可证明其对涉案视频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应知晓用户上传涉案视频存在侵权行为。再次,从技术能力角度而言,被告已开发版权保护平台,可识别相应视频与版权库“原片”是否高度相似,即被告有能力预防侵权,但其并未采取排查、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最后,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短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作品权利人一次次发送侵权链接通知后依然无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侵权情形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短视频平台一直以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为由而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然而,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则对短视频平台敲响了警钟,明确表明其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与其获益相当的注意义务。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以及加强对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第一、从著作权法的原则性规定看,除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而使用作品的均涉嫌侵权并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情形,常见的是前三种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了该条规定的12种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均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爱奇艺诉华数传媒剪辑花千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941号,法院认为华数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将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剪辑成短视频并上传短视频平台上可能会侵犯什么权利?
1、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经剪辑影视作品后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传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构成提供作品行为进而构成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短视频歪曲、篡改原影视作品,则可能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3、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恶搞类短视频如果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
第四、责任主体
如果短视频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短视频制作及上传者为直接侵权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平台如果存在教唆、帮助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短视频平台不存在过错并且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及时删除短视频则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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