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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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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民事诉讼案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申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简易程序的管辖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易,就是因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有很多优点,而且实践也证明简易程序对于案件的审结有利。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合议庭组成以及审理期限比普通诉讼程序简便了许多。但不是一说简易程序,其中的过程都省略了。
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不是任何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比如起诉是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时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
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可以转换成普通程序。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申请,提交书面材料。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是提出的时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第一次庭审审判人员宣布案件适用程序时提出,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是提出的方式,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异议记入笔录;书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书面异议收入卷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京悦所徐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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