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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十条,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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