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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管理制度(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处,工作,省政府办事处管理制度(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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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90) 2、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9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开拓进取,廉洁高效,建设“窗口”,为振兴吉林搞好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其他驻外办事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兄弟省、市、地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既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又负责发展对外和省际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我省与兄弟省、市、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贸易往来等方面的联络工作。本着“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把我省的经济优势同外地的经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对外和区域性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为发展我省经济服务。
二、做好省政府授权的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三、充分利用驻地的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以宏观信息和高层次信息为主,及时提供对加快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益的信息。要根据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抓住驻地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一些带有趋势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迅速、准确地做好分析预测和整理传递工作,为省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四、管理和协调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要与之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有关工作情 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帮助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其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驻外办事处工作区域,实行经济区域制,以本经济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辐射。
六、协助省有关部门推销省内产品,催促省外偿还拖欠我省的各种资金。
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州在兄弟省市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八、负责承办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系省政府派驻机构,均隶属省政府领导。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回省请示工作,属于综合事务,由秘书长审批;属于专项业务,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批,主管领导同志的审批意见驻外办事处负责人要反馈给秘书长,驻外办事处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文电,一律按报文程序办理。重大问题,由省长办公会审定。第八条 在省政府办公厅设驻外机构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情况;帮助驻外办事处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省政府领导办事处工作做好参谋、助手、服务工作。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驻外办事处通报省经济建设情况和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有关文件应发给驻外办事处。各驻外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省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帮助解决。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为副厅级或处级。根据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参照驻地其他省、市办事处的规格,对有的办事处可以不受机构建制的限制,配备高一级的干部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内设机构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由省编委审批。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秩序。第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经常向省直各经济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外地情况,有关的信息和简报应抄送有关部门。第六章 人事管理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一个政治上坚定、团结、懂行、精干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第二章 驻外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第四条 设立驻外办事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
驻外办事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往驻地的正式代表机构。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和引进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三)负责开展内外贸易和物资协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我市同驻地经济区及外商项目的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交依法维护我市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加强我市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驻地领导机关的联系。宣传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六)负责为我市领导和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在驻地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工作。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设置、调整和统一规划提出意见;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驻地办事处协调关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依照主管副市长要求,督促检查驻外办事处自身建设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当好参谋。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送市政府领导的请示、报告等,按市政府行文程序办理。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决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办公会或办事处处务会制度,办公会(处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处(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落实任务。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报送委度工作情况、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第十四条 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并与驻外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第三章 驻外办事处人事、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应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事及其档案管理,使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由市委组织部管理。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一般干部的调入、调出,应由驻外办事处提出意见,到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手续。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任免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组织考核后由党组会(没有成立党组的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为三至五年,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原则上实行轮换制,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可不受年限限制。轮换回来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配备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政治素质好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原则上不得从企业调干部。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可定期向驻外办事处派驻干部。将局级或处级后备干部分期分批地派到驻外办事处锻炼。派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关另派人接替。派驻的干部只带组织关系,不进办事处编,享受办事处的奖金和补贴,工资和其他福利由原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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