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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淮南社保局咨询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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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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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单位应该给生病的职工出陪护人员吗? 2、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3、现在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地址是什么?以及具体邮编是多少? 4、安徽淮南社保局咨询电话是多少?单位应该给生病的职工出陪护人员吗?
单位是否应该给生病的职工出陪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rsj.huainan.gov.cn/15576419/16223730.html"target="_blank"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挂靠的社团组织;负责机关工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划和政策法规科(劳动监察法规科)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和论证工作;拟定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承担来信来访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四)基金财务科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全局系统财务收支预决算,调整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计划和预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集中核算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和各类资产的管理。
(五)就业促进科
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年度就业资金安排意见,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工作;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淮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淮就业有关工作;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备案;组织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承担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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