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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是什么意思(仲裁庭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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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仲裁庭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仲裁庭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根据我国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两种。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
文章目录:
1、仲裁庭是什么意思2、仲裁庭是干嘛的3、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是什么意思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根据我国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两种。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 仲裁庭 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
一、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二、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合议仲裁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庭是干嘛的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两种。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当事人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仲裁庭的相关信息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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