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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交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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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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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交往理论?一、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交往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对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难物主义的引述、辨析,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和马克思理论之间的深刻关联。哈贝马斯将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勾画社会进化论作为其批判理论重建的最高层次,可以说,马克思的学说是哈贝马斯建构交往行为理论的重要资源。实际上,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曾经被人遗忘的交往范畴所指涉的广阔领域,标示着马克思交往理论具有巨大的思维空间。而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则为我们进一步阐释马克思交住理论、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内容和重要的理论参照。
首先,哈贝马斯关于马克思在社会实践的名义下把交往归于劳动的“工具理性行为”的观点,从根本上说依然是把马克思理论当作传统的意识哲学来对待。这就启发我们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框架进行深刻反思,从存在论层面理解实践,以揭示马克思哲学蕴含的现代意义。
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和核心。交往作为人的社会性的存在方式,其本身就是实践的结构要素,它和生产一起构成了社会实践活动中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两个基本方面。但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框架中,实践范畴仅被作为认识论的范畴,忽视了实践的存在论意义。
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使自然存在和人的社会存在相互转化的原创性活动。实践即是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分化与统一的基础,又是“自然的历史”和“历史的自然”相统一的基础。它既扬弃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对立,又构成了社会的本质和人的存在方式,因而消除了“物质的自然”和“精神的历史”对立的神话。正因为实践具有存在论意义,所以马克思以实践为出发点范畴来考察和理解人类世界,来审视、评价和改变西方哲学的范畴和规范,并实现了传统哲学向现代哲学的转换。
马克思强调社会生活本质的实践性,正是着眼于从人的感性活动(劳动)来理解人的社会存在本质,即:人的特有本质并不在于人的自然生物性质(自然存在),也不在于人的主观精神特征(精神存在),而在于它们之间的那种既是人的自然存在的飞跃和质变,又是人的精神存在的前提、基础和根源的“人的社会存在”。这样,劳动作为感性的、对象化的活动,就是人的本质的真正表现和实现。显然,“劳动”这一概念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事实,马克思将它提升为哲学范畴来说明人的存在。这种在存在本体论意义上对人的存在的澄明,是马克思哲学所具有的现代意蕴。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劳动”当作一个经济事实,只是把“劳动”与生产联系在一起,这种片面理解所导致的错误,当然逃不过哈贝马斯的“法眼”。但是,同样错误的是,哈贝马斯根据他自己的解释模式,对马克思原典进行了曲解性的阐发。
其次,“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是哈贝马斯用以建构交往理论范式的核心范畴。它具体说明了行为主体之间达到相互理解和共识的条件即规范基础,强调了语言符号系统在交往行为、文化再生产以及社会进化中的作用。这对拓展和加深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在这一问题的研究颇有助益。
“主体间性”是20世纪交往哲学中凸现出的重要范畴。在交往理论的话语框架下,“主体间性”具有特定的内涵,表明了哲学范式由主体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转向。起初,西方哲学中的“主体间化”是针对认识的普遍有效性问题提出来的,它表明认识者之间所具有的联系只是先验自我或纯粹意识的共同性关系,与“主体间性”概念相应的主体是指自我意识或先验自我。在哈贝马斯那里,主体间的相互理解是由言语行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加以规定的。
尽管“主体间性”是一个有着先验主义色彩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加以借鉴和吸收。从西方哲学的发展来看。交往问题本身就是主体间性理论所昭示出来的,它是凭借语言符号系统而建构起来的“主体一主体”结构。从交往实践角度,任何交往理论都把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为研究对象,它们都以具各异质主体性为前提的。如果把实践的主体当作是抽象的、单一的、同质的主体,交往实践就无从谈起。马克思强调“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以及这些个人之间的交往是生产的前提。马克思把异质主体性视作他们在需要和劳动分工上的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社会主体的异质性。主体在实践中的异质性必然也决定了他们在认识过程中的异质性,即决定了他们在观察、理解和评价事物时所具有的不同视角和价值取向。
此外,诸异质主体的交往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交往规范才能进行。交往实践本身造就的,主如习俗、纪律、道德、法律等制度化的规范体系约束着主体的交往实践,实践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只有遵循一定的交往规范才能得以发挥出来。没有规范标准作为基础,任何实践活动和认知活动都不可能正常进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所寻求的就是重建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的交往理论中,引进“主体间性”这一概念,能更好地说明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理解。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是社会实践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人的社会性与文化性密切相关。在每一种文化中,总有不同的社会形式存在,文化通过具体的社会形式表现出来,每一社会总是全部文化的一部分。应当指出的是,人以实践的、宗教的、神话的、艺术的、伦理的、科学的等各种文化方式对世界的把握,都是在社会实践及主体间交往中实现的。交往是个人创造、发展社会文化以及社会文化塑造、发展个人的基本形式之一。没有社会交往,一切文化创造活动便无从谈起。其实,交往本身就是对象化的活动,它不仅创造了文化形式,而且还创造了一种人类积累、交换、继承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特殊社会机制,即根本不同于动物自然生理遗传和进化的社会进化机制。没有一定范围的交往实践,人的个体发明创造就会失传,每一代人必须从头开始。而交往则使人们的创造具有普遍的社会价值,成为传世之作,成为后人遵遁的范本。文化传播更由于交往范围的拓展以及世界交在的形成才有可能。
我们知道,建构文化世界是与相关的价值系统或社会规范关联着的,而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语言来建构和传递的。如果说人们以实践的方式占有自然物,是以人们之间的物质交往为前提的,那么,人们以观念的方式反映外部世界,则是在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基础上,通过精神交往来实现的。精神交往的手段是由一系列可感知的符号单元组成的完整的系统,其中最常见的是语言符号。人借助符号,就能达到对于对象的客观理解,个人的思维活动才得以进行,并成为可表达、可交流、可“让渡”的。语言符号起初就是从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过程中个体之间交流思想感情、表达意志愿望以保证协同动作的迫切需要中产生的,它既是交往实践的产物,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象征。更进一步讲,由于语言的共通性和交互主体性特征,不仅使得人际间的构通成为可能,而且也构成人类的社会生活。因此,我们用语言去描绘社会世界的时侯,也是在创造社会世界。换言之,语言并不纯然是一种工具,用来描述一些独立而客观的社会现象,语言是构成社会现象的其中一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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