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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律师(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妻子二次起诉离婚,法援律师帮了他)
张某,妻子,福山离婚纠纷的律师(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妻子二次起诉离婚,法援律师帮了他)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张某非但没有得到妻子的悉心照料,还被妻子起诉要求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丈夫向烟台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确凿的证据和熟练的诉讼技巧,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01康复期“被离婚”请求法援
张某(化名)于2020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在发生事故后,其妻子便与张某分居,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张某还提出本人仍在康复中,妻子在其治疗期间未支出任何医疗费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张某的申请后,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指派了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孙春涛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孙春涛律师首先与张某本人及其父亲进行了详细交谈,细致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其实,本次离婚诉讼是妻子第二次起诉离婚,首次起诉被福山区人民法院驳回。随后,法援律师综合分析了妻子的起诉状、张某父亲提交的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单据、张某目前的状况以及其口头陈述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债务等情况。
02法援律师指导取得有力证据
法援律师认为:因妻子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张某经治疗后状态基本稳定,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则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不能剥夺妻子的婚姻自由;因张某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事故,如经鉴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则妻子在离婚后应给予张某经济扶助;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妻子没有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某可提起反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张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且在妻子处;关于张某的医疗费,妻子应予以承担二分之一的费用;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依法审查,但不能剥夺债权人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权利。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法援律师指导张某及其父亲如何在债权债务等方面取得有力证据。为了能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法援律师和张某本人申请福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但妻子态度坚决,坚持离婚且明确告知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妻子的态度,张某只能出庭应诉,并在法援律师的指导下,提出答辩意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之间婚内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作为妻子应给予患难中的丈夫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承担作为妻子应尽的责任而不应一次次的企图通过离婚的方式逃脱法定的照顾义务。最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03妻子一次性支付13万元
福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理中,妻子诉称坚决要求离婚,且已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张某单方出具的欠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援律师对妻子的观点一一进行反驳:张某尚在康复中,作为妻子应该扶持,而不应在此时提出离婚;妻子并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医疗费;庭审中张某提交的妻子单方收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已予以认可,但未说明去向;张某出具的欠条是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申请对张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要求妻子给予经济扶助。
最终,本案经三次庭审,福山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调解,依法采纳了法援律师的观点。妻子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不得不接受了法庭的调解意见,最终调解双方离婚,妻子当庭一次性支付张某包括经济扶助、夫妻共同财产差额、医疗费等13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离婚纠纷案,案情较为复杂,需在诉前做较多的取证工作。法援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帮助受援人认真分析梳理案情,指导或代理受援人取得了夫妻共同财产及受援人需要给予夫妻扶助的相关证据,并得到法庭的采纳,在对方当事人坚持离婚并声称无共同财产、已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利用确凿的证据和熟练的诉讼技巧,最终让双方达成了有利于受援人的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赵中华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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