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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发生事故怎么处理(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驾驶证,上诉人,投保人驾驶证过期发生事故怎么处理(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逾期未年检,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驾驶证过期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
案例一:(2020)豫14民终5151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主张案涉车辆驾驶人李某某的驾驶证超期未审验,应为无证驾驶,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对免责事由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诉人虽主张无证驾驶免责,但其仅提供有保险单,且保险单中并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不予赔偿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2020)鲁11民终373号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安华农险临沂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盛某1、盛某2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使用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但未认定其无证驾驶车辆。根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车辆管理所的情况说明,不应认定王维团无证驾驶车辆。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仅加盖了投保人单位印章,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能认定安华农险临沂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主动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安华农险临沂公司主张商业险部分不应赔偿的意见,不应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上诉人称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涉案车辆存在违反安全装载的行为,其公司不负责赔偿,而该约定系免除上诉人责任的条款,其应当对该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上诉人虽提交涉案车辆的保险单,但该保险单上仅加盖投保人公章,无经办人签字,无法证实上诉人就该涉案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故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2019)冀09民终4529号
郭某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应属在有效期内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其驾驶证未经审验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被告保险公司以郭某某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在投保人声明处虽然盖有广利运输队公章,但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郭某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亦不属于无证驾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郭庆德属无证驾驶,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但驾驶证是其依法取得,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应属在有效期内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其驾驶证未经审验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因此并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驾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但无证驾驶并非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法定事由,在保险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时,保险人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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