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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币(合肥法院打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被害人,被告人,网络天元币(合肥法院打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指引、示范功能,合肥中院从全市法院近三年审理的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选取八个典型案例,涉及养老、投资、学习、交友等多个领域,犯罪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揭示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方法,让反诈知识深入人心,形成“防范诈骗,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莫某某以“养老项目”等为名集资诈骗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莫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养老基地项目、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推广“鹍鹏湖酒”以及天元币、世元币等虚构的事实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称,承诺以高额利息方式回报,向7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3700余万元,造成594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其中大多数被害人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用途,使用诈骗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考虑莫某某对老年人实施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综合利用养老项目等各种骗局为名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群体信息不对称、防范意识不强等弱点,将诈骗的矛头直指老年群体,设计各式各样的骗局对老年人进行集资诈骗,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子女也要常回家看看,及时关怀老年人的生活和了解老年人的财务状况,全社会共同营造防范养老诈骗的法治环境,切实提高老年人群体的识骗防骗能力。
案例二:骆某某等人“养老理财”集资诈骗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份起,被告人骆某某根据魏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安徽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假扮成功商人,以发展酒店旅游和养老项目为借口,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年化率为20%的养老理财产品,并谎称其拥有常州市竺山湖小镇度假酒店、常州市九州宾馆、南通如皋江海印象酒店的股权,以股权为担保,吸引老年人投资,进行集资诈骗。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骆某某在魏某某的安排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称赵某某入股安徽某公司6000万元,营造安徽某公司实力增强的假象,继续扩大集资诈骗规模。2019年1月,安徽某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赵某某帮助他人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养老理财”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通过组织聚餐、免费旅游等方式,获取老年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诱骗购买虚假的养老理财产品,进行集资诈骗。
法院提醒,老年人群体面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理财”等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被不法分子的小恩小惠所诱惑,莫让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
案例三:卢某某等人白酒理财诈骗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卢某某、杜某等10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使用购买的微信号伪装成股票指导专家的“女性助理”,通过发广告链接、关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扫码,再将具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拉进微信群中,引导被害人去听“讲师”团队的讲课,在取得信任后,由“讲师”适时推荐炒白酒容易赚钱,并安排人员假扮成客户在微信群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信息,利诱被害人到未经批准进行期货或类期货交易的“贵州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和“贵州中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进行白酒投资。被害人入金后,卢泽铭、杜坤等人通过预先得知的行情走势,先以小额“送金”的方式骗取客户信任,再反向指导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赚取被害人亏损和交易手续费,诈骗财物共计38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杜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理财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依法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理财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广告链接、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推送炒股信息,并且免费发放电子课件和讲解股票知识,吸引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在取得投资者信任后,适时提出炒白酒好赚钱,指导投资者在未经批准的大宗商品平台上炒白酒,通过控制走势、指导客户反向操作、变相使用十倍杠杆等方式让投资者产生大额亏损,赚取客户亏损和手续费。本案系通过两个合法现货交易平台进行类期货交易诈骗,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投资者上当受骗,部分投资者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不顾劝阻继续入金。
法院提醒,投资理财要保持理性,要选择合法正规的平台和机构,不要听信社交软件中陌生人的投资指导和承诺以及来路不明的网络推介,也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更不要被所谓的“理财老师”所迷惑。
案例四:曾某某等人低价购车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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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等9人参加诈骗犯罪团伙,经专门培训并配发手机、微信号后,在组建的微信群内以不同的虚假姓名和身份,对外统一谎称“江锐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正规公司,具有购买海关扣押车、法院拍卖车等低价车辆的渠道,并在微信群内采取相互配合、烘托气氛、讲师讲解诱导等方式逐步诱骗被害人自投或者邀约他人通过网络APP进行投资,诈骗44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十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诈骗的典型案件。该类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渴望以低投入获取高回报的心理,通过虚构可以购买海关扣押车、法院拍卖车等低价车辆出售后可高额获利的事实,在微信群内采用各种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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