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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支票都有即期和远期两种(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票据,付款人,汇票汇票本票支票都有即期和远期两种(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3.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 如不慎被烧毁)、遗失( 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暂时预防措施。
(1)适用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具体程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申请时间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主体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具体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具体规定如下:
3.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4.票据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七)票据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1.对物抗辩:如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只能对特定持票人提出)
3.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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