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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什么名字好听男孩(6岁“司机”撞上3岁行人 谁该担责?)
张某,法院,未成年人陈思什么名字好听男孩(6岁“司机”撞上3岁行人 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来源:台海网
父亲没有把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拔出来,6岁的女儿骑上车玩耍,没想到撞伤了旁边一名三岁的小男孩,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近日,海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1月,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的电动三轮车,载着6岁的女儿小乐回到自家店铺门口。下车时,张某并没有把三轮车的钥匙拔出来。小乐看到父亲下车离开后,就自己启动了三轮车,在店门口来回穿梭,不料撞倒了一旁年仅3岁的小男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乐的父亲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陈思:小乐的爸爸他没有把钥匙拔出来造成了损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中受伤的小男孩额头肿胀、膝盖损伤。男孩的父母认为,由于张某的过错,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他们为了照顾孩子,也要请假在家,因此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在内的费用共计6000余元。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陈思:我们发现他们其实对谁来负责这件事情是没有争议的,双方就是因为赔偿金额的问题来到了法院。
由于本案涉及两个未成年人,本着家庭教育和孩子心理健康为出发点,海沧法院展开了调解。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小乐的监护人张某向男孩的父母支付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法官提醒,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都不如成年人,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未成年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其监护人也应作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来源:特区新闻广场)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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