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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厦门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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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厦门大学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漳州校区和马来西亚分校。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2017年,厦门大学入选国家公布的A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思明校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漳州校区位于厦门湾南岸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兰莪州雪邦沙叻丁宜,距离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约15公里,距离国家行政中心布城约20公里。
第三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从2016年开始招收中国学生,纳入中国统一高考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由厦门大学统一录取。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由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承担,具体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0年招收中国本科学生简章》。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网址:http://my.xmu.edu.cn。
第四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厦门大学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了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厦门大学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厦门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厦门大学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厦门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具体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数量、生源质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厦门大学招生网(http://zs.xmu.edu.cn)或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厦门大学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考生,不占我校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厦门大学继续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招生,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省份招生计划投放比例。我校将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参考我校在各省招生计划的安排,确定并公布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招生专业和人数。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在本科招生、培养中推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模式。各招生大类分流专业(或方向)的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大类设置方案》。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厦门大学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各专业均为英语教学,请高考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0年招收中国本科学生简章》。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各专业均为中英文授课,请高考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的考生,有关考核要求按相应的简章和相关通告执行。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入学后,厦门大学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厦门大学各招生大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厦门大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厦门大学在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招生大类(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对于有选考科目要求的招生大类(专业),考生选考科目需与要求相符方可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厦门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规则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05%-110%以内调档。浙江、山东按各招生大类(专业)计划数的100%调档,上海、北京、天津、海南按各招生大类(专业)组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二十条 厦门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二十一条 厦门大学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有关志愿填报及录取规则考生可咨询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二十二条 厦门大学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按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进行招生大类(或专业)录取(注:在江苏的录取原则以第二十六条为准,在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录取原则以第二十七条为准),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份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实行平行志愿但未提供考生位次信息、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招生大类(或专业)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高考卷面原始分高者优先,高考卷面原始分相同者,文史类以语文、数学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第二十三条 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厦门大学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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