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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条例(巡视、巡察工作细则)
单位,巡视组,地区巡视条例(巡视、巡察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可以对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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