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上海纪实(中国大案纪实)
凶手,现场,专案组上海纪实(中国大案纪实)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经过严格的刑事审查程序,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陶锋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锋故意杀死两人并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150条之规定,予以严惩。
同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中院刑庭副庭长贺平凡担任审判长,陈荣清和陈为钢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社会各界群众,报刊和电视台记者纷纷赶来采访庭审实况。
庭审开始了,审判长让陶锋陈述了自己实施犯罪的全过程,陶锋当庭作了供认,所有的证据都—一当庭质证。陶锋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陶锋对自己的作案动机没有作详细交代。对这个重要问题有必要当庭调查清楚,公诉人立即补充发问:
“被告人陶锋,你与戴厚英之间是否有什么结冤?”“没有。
“那你为什么如此残忍地杀害戴岸英和她的侄女戴慧?”
“我在上海没有工作,经济上十分困难,这天到戴厚英家,见只有戴慧一人在家,就起了抢劫的念头。我从戴慧后面把她的头颈,直到她口吐白沫,我以为她死了就开始翻东西,没想到戴厚英这时突然回来了,我怕罪行暴露,就一不做二不休把戏厚英杀了。后来戴慧醒过来了,我就把戴慧也杀了。”
“你这次抢劫杀人有没有其他同伙?”“没有,就我一人。”
“有没有人指使你去戴厚英家抢劫杀人?”
“没有,是我从戴厚英家的装精情况估计能抢到二三万元,所以就动手了。”
“你什么时候产生杀人抢劫的念头?”
“几个月前,我在上海赚不到钱,就认为要搞到大钱,只能用偷或抢的办法。可是我看到上海那么多警察,就没敢下手。这次我看我意一人在家,是个机会,就下手干了。”
“你从戴厚英家是否抢到东西?”
“抢了一根项链,一根手链,一只景泰蓝手镯,一只收录机,两本银行存折,两枚胸针,还有各种邮票和外国硬币。”
一问一答,陶锋在法庭上亲口供述,给各位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陶锋纯属是图财害命,陶锋是一个凶残的刑事犯罪分子,与政治并无关系。
识破缓兵之计
庭审已经取得预期效果。关于辩论的焦点,检察官们均估计会围绕定性问题展开,即是定杀人一罪,还是定杀人、抢劫两罪,这在法律理论上还有点争议,但一般不会涉及量刑问题。
因为陶锋图财害命杀死两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陶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陶锋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辩护人却在法庭上提出了人们意想不到的两个问题。辩护人声称:法庭调查已经查明陶锋是临时起意,不是蓄谋已久,两者在恶性程度上应有区别。
两者相比,临时起意的主观恶性没有蓄谋已久严重。因为陶锋是临时起意,所以陶锋应当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
辩护人似是而非的观点,引起了旁听群众的惊讶。陶锋如此严重罪行也可以从轻,听起来似乎有点天方夜谭,可辩护人振振有词好像有理有据。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公诉人能讲得清楚吗?庭审的氛围一下子有点紧张起来。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质证的时候,已经察觉到辩护人可能要在临时起意上做点文章,于是利用法庭调查空隙作了简要的准备。
辩护人话音刚落,公诉人立即予以辩驳:“被告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与其犯罪的手段和危害后果直接相关,而不是以临时起意和蓄谋已久来区分。临时起意杀死两个人和蓄谋已久盗窃2000元,其主观恶性孰深孰浅显而易见。
因此,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不是界定从轻还是从重的标准,而只是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辩护人的前提条件是错误的,其结论也就必然是错误的。
陶锋杀害戴厚英与其侄女虽是临时起意,但其手段和后果足以说明陶锋心狠手毒的程度和罪行严重的程度,也充分反映了陶锋的主观恶性程度极深,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恶性犯罪,理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辩护人却以临时起意为由建议对陶锋从轻处罚,显然有悖于刑法理论,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旁听席上,人们对公诉人的辩驳频频点头。
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临时起意的反驳意见不再提起异议,但他又拿出了陶锋开庭前交给辩护人的检举揭发信。
陶锋在检举揭发信中声称,他要检举揭发两起涉及两条人命的重要线索:
一是安徽省某县一名姓王的医生为另寻新欢而毒死了妻子;
二是安徽某县有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实际上是一起预谋杀人案,凶手现在某乡当干部。
辩护人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重大检举揭发线索应当查明,尤其该检举揭发事关两起杀人案件,如查证属实,应作为重大立功,可以对陶锋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陶锋的检举揭发线索,公诉人已经领教过。是否在庭审中陶锋会故技重演,公诉人事先有所预料,只是不知会有什么新的内容。
果然,陶锋又使出所谓检举揭发一招,以此拖延时间,而其辩护人却抓住这些没有根据的检举线索在法庭上大加发挥,公然提出要予以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陶锋从宽处理。
从公诉方的角度讲,陶锋罪该立即处死,这是法律工作者都十分清楚的结论。
但是,现在辩护人举起依法查证的旗号,足可以阻止法庭立即对陶锋杀人抢劫罪行下判,从而达到辩护的现场效果。
面对陶锋及其辩护人的缓兵之计,公诉人必须拿出最有说服力的观点和论据驳倒辩方的观点,当场辨明是非,以正视听,从而促使法庭迅速做出公正判决,以平民愤。
趁着辩护人滔滔不绝地大谈检举揭发法律意义的时间空隙,陈荣清和陈为钢迅速地研究对策。
我们曾对“阿庆嫂组织偷渡线索”和“浦东盗窃集团线索”作过周密的调查,知道陶锋根本没有掌握什么犯罪线索,陶锋已经抛出的两个线索证明查无实据;
现在抛出的两条线索如果是真的,陶锋早就会提供给检察机关,并要求尽快查明,为什么藏而不露,偏偏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提出呢?
其中的动机与前两个检举线索如出一辙;因此,这种所谓的检举线索肯定是陶锋编造出来的。
看透了陶锋的诡计,公诉人便有了应答的对策。等辩护人话语一落,公诉人便接过话题:“开庭前,公诉人已经充分注意陶锋提出的一些检举线索。”
公诉人巧妙用了“一些”而不提具体内容。“这些线索既无时间,又无地点,更无具体情节,但检察官还是用了大量的精力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发现陶锋所谓的线索纯属子无虚有的故事。
法律规定,检举揭发的线索只有查证属实的才能视为立功。公诉人经过调查从为陶锋的线索查无实据,因此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公诉人义正辞严的话语立即收到良好的现场效果。公诉人用“一些”来涵盖陶锋各种检举揭发,又用确实查无实据的事实来作出明确的结论,既避开了“两条人命线索”的陷饼,又对陶锋的企图当头一击。
上一篇:湖南省城市学院(讲好中国故事,国家一级作家走进湖南城市学院)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