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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的消防设施要求)
建筑,住宅,商业建筑消防设施(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的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消防设施要求及方案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通常有二种情况:
1、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
一、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注:当分隔单元有二层时,建筑面积为两层面积之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以及各个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包括首层及二层)不大于300㎡
根据规范要求,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其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包括首层及二层)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对于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二、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1.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2.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3、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请注意,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4、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按《建规》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三、对于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层为汽车库的情况对于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层为汽车库的情况,汽车库部份按《建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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