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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烟花禁燃禁放!株洲警方通报9月份典型案例)
烟花爆竹,行政处罚,管理条例湖南株洲(烟花禁燃禁放!株洲警方通报9月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4
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做到不买、不放,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9月1日至9月30日
株洲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共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73起
其中接到市民110报警的警情27起
出警率100%
因乔迁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9月7日00时许,齐某因乔迁新居,在荷塘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4日17时许,童某某因朋友乔迁,在荷塘区某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童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5日13时许,贺某某因乔迁新居,在荷塘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1日8时许,左某某因乔迁新居,在芦淞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喜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9月24日9时许,尹某某因儿子结婚,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9日09时许,罗某因朋友结婚,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5日13时许,黄某因朋友办喜事,在荷塘区某超市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8日,某公司因本月业绩提升,在石峰区某公司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司采取行政处罚。
因购新车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9月8日18时许,陈某因购买新车,在荷塘区某小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4日17时许,言某某因购买新车,在荷塘区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言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5日8时许,张某某因朋友买新车,在荷塘区某路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5日14时许,汪某某因朋友买新车,在荷塘区某小区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开业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9月30日8时许,王某某因朋友门店开业,在荷塘区某小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6日,某茶楼因开张,在石峰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茶楼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7日,某副食店因开张,在石峰区某副食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副食店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7日8时许,郭某因朋友店面开张,在荷塘区某小区门面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丧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9月23日21时许,张某某因家中办白喜事,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1日20时许,胡某因家中办白喜事,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6日5时许,胡某某因家中办白喜事,在荷塘区某小街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5日22时许,林某因家中办丧事,在荷塘区某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采取行政处罚。
随地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9月25日12时许,张某某在石峰区某饭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9日21时许,宾某在石峰区某小区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宾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0日14时许,蒋某某在石峰区某路交界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18日15时许,袁某某在荷塘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株洲市关于禁燃的相关规定
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限制燃放区域包括:
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段街道办事处辖区)、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社区、小区等人流聚集区全年禁燃)。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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