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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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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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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砂作为非金属矿产,具有自然资源属性。
2、《刑法》第6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3、为便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343条进行了解释,并自2003年6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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