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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是什么意思(田赋和徭役是什么意思)
徭役,劳役,之役徭役是什么意思(田赋和徭役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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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是什么意思?
徭役:中国古代统治者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军役等。
拼音:yáoyì
出处:《礼记·王制》中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则有“力役之征”的记载。秦汉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严苛,残酷压榨贫民百姓。
1、劳役:解释为指统治者强迫人民出劳力当差服役。
拼音:láoyì
出处: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十八章:“养好了伤,服满三八二十四天劳役,王二从县城回到王家堡子了。
2、苦役:古代为惩罚有罪之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遣送到指定地点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拼音:kǔyì
出处:高云览《小城春秋》第一章:“最初一年,他逃跑了两次,都被抓了回去,一场毒打之后,照样被迫从事无休止的苦役。”
3、杂役::指正役之外的繁多徭役;各种差使。
拼音:záyì
出处:巴金《<神·鬼·人>·人》:“整个宿舍里没有一点声音,似乎连杂役也睡熟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徭役
什么是徭役?
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
徭役中国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则有“力役之征”的记载。秦、汉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严苛,残酷压榨人民。
徭役的类别与期限
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①。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
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论衡·谢短》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①及“终身复”、“世世复”②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发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一连两次征发徭役,都以三十天为限,原因就在于每次服更役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不过,实际服役时,往往超过一月之限。如秦简《徭律》几次讲到因役使所为工程质量不合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可见“更役”实际上往往超过一个月。
更役,其服役的地区,一般多在本郡县。如上述惠帝之两次筑长城,所征发的服役者,都是长安六百里内的成年男女,而不及于其他地区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县之证。《后汉书·独行·范式传》,谓范式“友人南阳孔嵩,家贫亲老,乃变姓名,佣为新野县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属于替人服“更役”而取其雇更钱的类型。其服役的地点在新野县,东汉此县属南阳郡,而孔为南阳人,可见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县。因此之故,《东观汉记》载公孙述被平定后,“事少间”,以致“下县吏无百里之徭,民无出门之役”,更足证服更役之民大都在本郡县服役,而不远离本土。但是,也不排除有远离本土的更役,这便是“外徭”。一般认为:“外徭”是指戍边之役而言,其实不然。《汉书·沟洫志》曾两次提到“外徭”。一则曰:“其以五年(指建始五年)为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卒治河者为著外徭六月。”二则曰:“后二岁,河复决平原,……遣(杨)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复赐(任)延世黄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对此处之“外徭”一词,古代注疏家众说不一。例如如淳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又孟康曰:“外徭,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颜师古不同意如、孟二人之说,他认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徭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颜氏的解释是正确的。因为治河卒系征发更役之卒为之,更役本为一个月,而此因治河之紧急需要,延长至六个月;而且治河之役,不比一般徭役,格外艰辛。因此,官府为了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二千雇更钱者,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销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其所以名之曰“外徭”,是由于这种更役要远离本郡县服役,且其艰巨程度可以相当于戍边之役,故曰“比徭戍也”。以此言之,“外徭”是应服更役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是远离本郡县的“更役”,而且是役期较长和劳动强度大的更役。
关于“外徭”非戍边之役,而且是远离本郡县、役期长和穷苦大的更役这一点,还可以从文帝之诏与卜式曾获得“外徭”赏赐等事实得到证明。《汉书·贾山传》云:文帝即位之初,“减外徭、卫士、止岁贡”。在这里,“外徭”与“卫士”并列,可见“外徭”非卫士之役。而卫士之役,实为从正卒中调派出来的兵士,其守卫京师,同于屯戍之役。“外徭”既与卫士并列,则“外徭”也非屯戍边境之役。又《汉书·卜式传》云:卜式以输财助边之故,武帝“乃赐式外徭四百人”。对此处之“外徭”,也有不同的解释。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钱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另一种说法是:赐外徭,是“在徭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颜师古本人同意后一说。所谓“在徭役之外”,即在更役一月之外,有过期徭役谓之“外徭”之意。按照如淳的“践更”之义,亲服更役一月者每代人服一月之役,得雇更钱二千,则赐卜式“外徭四百人”,即以四百人的雇更钱之数赐之卜式。如果“外徭”是指戍边之役,卜式家何能有四百人戍边而需赐复呢?故“外徭”,不一定是必须超过六个月之役,只要是超过更役一月之役的徭役都可称之为“外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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