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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维翰(桑维翰)
契丹,藩镇,后晋桑维翰(桑维翰)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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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出"七尺之身,不如一尺之面"的人,教唆石敬瑭做了什么事?
桑维翰,字国侨,他的貌相非常特别,史书上说,是“为人丑怪,身短而面长”。
但总不忘说出这样一句话:“七尺之身,不如一尺之面!”
公元936年,后唐皇帝李从珂出兵讨伐位于太原的军阀石敬瑭。
大军压境,石敬瑭明显不敌,石敬瑭勾结契丹篡国,桑维翰极力赞成,并由他办理具体事宜,以贿赂、割让幽云十六州、称"儿皇帝"为条件获得契丹帮助,为石敬瑭灭后唐立下汗马功劳
契丹在后晋建国之后,于公元937年改国号为大辽。大辽国皇帝下令,命后唐皇帝称其为“父皇帝”,而大辽皇帝则称后晋的皇帝为“儿皇帝”。
在耶律德光的建议下,桑维翰被任命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兼权知枢密使事,相当于宰相的地位。后又任翰林学士,相当于“内相”的地位。
就这样,桑维翰身兼宰相、枢密院、翰林学士三大要职,成为后晋王朝名副其实的股肱之臣。
尽管石敬瑭是沙陀人,是突厥的后裔,不能算作“汉奸”,但他以中原皇帝的身份割地,的确是不折不扣的卖国行径。
石敬瑭肯定想不到他的自私举动对之后的历史产生了多么重大的影响。
“燕云十六州”又称“幽云十六州
讽刺的是,宋金开战的起因之一就是宋徽宗趁着辽朝受女真进攻派兵收复燕云十六州。
北宋为了防御入侵,耗尽了国力,还是免不了这个结局。
后晋的桑维翰
桑维翰(898年—946年),字国侨,洛阳人。桑维翰于后唐同光中登进士第。不久,跟随石敬瑭历任河阳、河东、镇州武顺军等节度掌书记,直到石敬瑭立国称帝。晋立国十多年中,桑氏两度任宰臣,同时,晋设枢密院,桑氏以宰臣负责枢密院事,或充枢密使,另任翰林学士、集贤殿大学士,历任相州、兖州、晋昌军等节帅。五代十国时期,枢密院兼具顾问、行政两系统的职权,枢密使职权膨胀,“权兼内外”,翰林学士等顾问权力亦膨胀,翰林学士属近侍重臣,有“内相”之称①。桑维翰任宰相、枢密使、翰林学士,一身荣登三要职,历晋朝立国时期之半强,称之为大晋军国重臣,确实名符其实。 桑维翰与后晋开国 后唐太原节度使石敬瑭卖国篡位,以割地、贿赂、称儿皇帝等三个条件,取得契丹贵族的支持,灭掉后唐建立大晋。在石敬瑭卖国篡位过程中,其节度掌书记桑维翰是起了重大作用的,功不可没,这点从桑氏在开国后次月入登相位并赐“推忠兴运致理功臣”殊荣上可证。正因为如此,桑维翰与石敬瑭一样,受到后世谴责。王夫之斥之为“后世之罪人”②,《残唐五代传》责之为“奸臣阿附”③。当今一些学者亦持相同观点,如陶懋炳先生说桑维翰为石敬瑭卖国篡位的谋主,指斥为民族败类、卖国贼④;卞孝萱、郑学檬两先生认为桑维翰是石敬瑭投降契丹、称帝立国的主要策划者,是一个民族败类⑤。郑先生还在他的一篇石敬瑭评价专文中指出:“石敬瑭当然是罪大恶极,助成此事者桑维翰也是‘万世之罪人’。”⑥就桑维翰在石晋立国过程中所作所为而论,痛斥其为民族败类、卖国贼,毫不为过,但桑维翰不过是石敬瑭卖国篡位阴谋计划的大力支持者和鼎力执行者,并非主谋。新旧《五代史》记载表明,桑维翰完全赞成石敬瑭“异谋”,即反叛后唐,并结契丹为援⑦。对此,《资治通鉴》所载甚详。《资治通鉴》卷二八零后晋高祖天福元年(936)五月载:掌书记洛阳桑维翰曰:“……今主上以叛逆见待,此非首谢可免,但力为自全之计。契丹素与明宗约为兄弟,今部落近在云、应,公诚能推心屈节事之,万一有急,朝呼夕至,何患无成。”胡三省注云:“观敬瑭此言,则求援于契丹者本心先定之计也,桑维翰之言正会其意耳。”石敬瑭主要将佐中,也只有掌书记桑维翰与都押牙刘知远赞成其计。时人亦持此种观点⑧。值得注意的只是桑氏对石敬瑭的密计作了更为深刻而具体的说明,并在某种程度上指明了对待契丹的基本态度和基本要求:“推心屈节”事之、“称儿皇帝”、“割地”、“重赂奉财”,这由“公诚能推心屈节事之”态度到“草表”行动到“竭中国之财以奉大国”之言辞再到契丹主“尽忠”之夸奖可证⑨。由此可知,桑维翰“推心屈节”事契丹的态度和主张影响重大而深远,在这层意义上说,桑氏是不能摆脱石敬瑭应允契丹兵援条件的干系,难怪一些学者将他当做石氏卖国篡位的主要策划者。桑维翰不仅赞成“密计”,指明对待契丹的基本态度,而且鼎力相助,使“密计”得以兑现。《旧五代史》卷八十九《桑维翰传》云:“及建义太原,首豫其谋,复遣为书求援于契丹,果应之。俄以赵德钧发使聘契丹,高祖惧其改谋,命维翰诣幕帐述其始终利害之义,其约乃定。”《新五代史》卷二十九《桑维翰传》、《资治通鉴》卷二八零后晋高祖天福元年(936)闰十一月条所载略同。可见,桑氏在实施“密计”过程中,一是根据授意草拟卖国文书,二是在关键时刻亲自出马,成功劝勉契丹主坚决支持石晋。桑氏之力辩,有“理”无节,但的确是石敬瑭“密计”的忠实推行者,无怪乎契丹主对石敬瑭建言:“桑维翰尽忠于汝,宜以为相。”⑩可以说在“密计”制订和实施过程中,石敬瑭与桑维翰互为表里,桑维翰是石敬瑭“密计”的坚决拥护者和忠心执行者,为石晋开国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石晋三大创业功臣之一。 桑维翰与石晋存亡 作为石晋军国重臣之一,桑维翰与晋存亡密切相关。举其大端者论述如下:第一,关于对待契丹的态度。石晋的建国得力于契丹贵族的支持,如何认识和处理与契丹的关系问题,是石晋不得不面对的最为重大的外交关系问题。前已指出,石敬瑭开国及其治国期间对契丹政策总的趋向是“推心屈节”,力主屈从,但桑氏对契丹主屈从的基本态度亦并非毫无变化。天福六年(941)六月,镇州成德节度使安重荣耻臣契丹,抗表请求讨契丹,在此关键时刻,桑维翰密疏“七不可”,若就当时双方客观形势论,确有其合理之处。桑氏密疏,从安重荣抗表原因,晋、契丹双方力量对比,国家内政状况,对抗与和亲利弊等方面论证了维持与契丹修好的关系,有利于国家大局。其疏末云:“臣愿陛下训农习战,养兵息农,俟国无内忧,民有余力,然后观衅而动,则动必有成矣。”这说明桑氏并非绝对主张对契丹屈从,一旦形势有变,时机成熟,还是主张改变这种屈辱现状。这点从晋、契丹进入对抗后,桑氏之态度上亦可证。《资治通鉴》卷二八四后晋开运元年(944)二月,契丹围晋高行周前军于戚城,因景延广救援迟延,晋军几乎覆灭,桑氏“引其不救戚城之罪”,景延广出为西京留守;同年六月,“或谓帝曰:‘陛下欲御北狄,安天下,非桑维翰不可。’”于是,“复置枢密院,以维翰为中书令兼枢密使,事无大小,悉以委之。”这些都表明其和亲未能得到实施后,他还是挺身而出,主张有效抗击契丹入侵,而非消极退避,完全无视朝廷摆脱屈辱地位的要求,尽管这对他而言是被动的,但确实反映他并非毫无条件地、永远地甘心屈服于契丹,而是有一种改变这种地位的意向,这也是他抵御契丹的长久策略。第二,关于对待藩镇武吏的态度。桑维翰虽“劝帝推诚弃怨以抚藩镇”,但这只是在藩镇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统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在藩镇叛乱频仍、骄横跋扈的时代,桑维翰是力主预防、阻遏和打击藩镇势力的。1.预防藩镇骄矜跋扈。《资治通鉴》卷二八二载,后晋高祖天福六年(941)六月,镇州节度使安重荣抗表请讨契丹,桑维翰密奏说:“用兵则武吏功臣过求姑息,边藩远镇得以骄矜,下陵上替,屈辱孰大焉!”桑维翰意在防止藩镇武吏乘乱骄矜跋扈。2.阻遏和打击藩镇势力。晋高祖天福二年(937)三月,天雄军节度使范延光将作乱,桑维翰促晋高祖东巡汴州,以阻遏叛乱;六月,张从宾从范延光反,攻取河阳、洛阳,“引兵扼汜水关,将逼汴州”。在此危急关头,桑维翰胸有成竹,指挥若定,安定了人心,稳固了社稷。安重荣握强兵跋扈,时为泰宁节度使的桑维翰密表朝廷要拒绝其请,还请晋高祖巡幸邺都,“以杜奸谋”,阻遏安重荣叛乱。3.抑制、调移乃至降黜藩镇节帅和武臣。如杨光远“自恃拥重兵,颇干预朝政”,“奏请多逾分”,维翰“独以法裁折之”,又请分天雄之众,加光远太尉,西京留守兼河阳节度使。沉重打击和削弱了杨光远势力。相反,对忠心御边卫疆的藩镇,如卫国保边的得力藩镇冯晖,桑维翰则加以安抚。第三,关于对国家社会的态度。桑维翰忧虑国家存亡,关注天下民生。石晋建立之初,他就建议朝廷“务农桑以实仓廪,通商贾以丰货财”,重视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他“理安阳除民弊二十余事,在兖海擒豪贼过千人,亦寇恂、尹翁归之流也”。尤其在相州任上,革除“罪一夫而破一家”之积弊,诏天下诸州普遍实行,“自是劫盗之家皆免籍没,维翰之力也”。第四,关于治国之才。桑维翰“才望素重”,其助石晋立国之才得到旧史家充分肯定。桑氏治国之才卓越,《资治通鉴》卷二八四载,开运元年(944)六月,“复置枢密院,以维翰为中书令兼枢密使,事无大小,悉以委之。数月之间,朝廷差治”。八月,“时军国多事,百司及使者咨请辐凑,维翰随事裁决,初若不经思虑,人疑其疏略;退而熟议之,亦终不能易也”。桑维翰于天福三年(938)十月受排挤罢去枢密使一职,天福四年四月废枢密院,因时为枢密使的刘处让奏对多不称旨,一旦复置枢密院,即以桑氏兼枢密使,其才能可见一斑。桑维翰经邦治国之才还表现在健全国家机构、选拔人才上。如复置学士院,注意选贤任能,除官公正。如除前耀州团练推官襄邑张谊为左拾遗,抵制以亲旧用事的冯玉除改不当之举。桑氏命官公正,亦可从其子授官之事上印证。 关于桑维翰之死 桑维翰死因,历来有四种观点,其一为张彦泽挟私怨缢杀,其二为张彦泽既受晋出帝杀以灭口之命亦利其资财缢杀,其三为张彦泽利其资财缢杀,其四为契丹主所杀。第四种观点为小说家所持,不足据,兹仅对前三种观点作一辨析。这三种观点归结起来,实两种观点,即一为张彦泽所杀,二为晋出帝杀以灭口。晋出帝杀以灭口,乃《旧五代史》所持观点。《旧五代史·桑维翰传》载:开运三年(946)十二月十六日,“张彦泽以前锋骑军陷都城……时少帝已受戎王抚慰之命,乃谋自全之计,因思维翰在相时,累贡谋画,请与契丹和,虑戎王到京穷究其事,则彰显己过,故欲杀维翰以灭其口,因令图之。张彦泽既受少帝密旨,复利维翰家财,乃称少帝命招维翰。”晋出帝惟恐桑维翰彰显己过,图谋杀以灭口,合乎情理。张彦泽听少帝之命还可从宣徽使孟承诲之死上得到佐证。《新五代史·桑维翰传》亦持这种观点。但《旧五代史·张彦泽传》又载:“时桑维翰为开封尹,彦泽召至麾下,待之不以礼。维翰责之曰:‘去年拔公于罪人之中,复领大镇授以兵权,何负恩一至此耶?’彦泽无以对。是夜杀维翰,尽取其家财。”这里,张彦泽因受桑维翰一顿斥责,羞愤难当,以致杀害。可见,《旧五代史》对桑维翰之死的记载是矛盾的。事实上,此时真正行使生杀大权的只有张彦泽,晋少帝借刀杀人的图谋、讽喻,与桑氏被杀并无实质性的联系,况且,桑维翰是戎王(契丹主)直接点名要见的人,张彦泽毫无必要为受其制的晋出帝杀人灭口。从这层意义上说,张彦泽受辱泄愤杀人的动机更大。从《新五代史·桑维翰传》中,我们亦感受到桑维翰的威严、竭忠效国的凛然气概使张彦泽羞愧难当,促使他心生杀机。《资治通鉴》亦否定新旧《五代史》所谓晋出帝杀桑维翰灭口这一论点。认为桑氏是张彦泽自主杀害的,非受出帝之命。据此,桑维翰斥责张彦泽叛国负恩的无耻行径,当为其受害的关键原因。《旧五代史考异》直接指出:“当系彦泽自以私怨杀维翰,非受命于少帝也。”《五代史补》亦云:“彦泽自以功不世出,乃挟宿憾杀开封尹桑维翰”,“彦泽睹其词气慨然,股栗不敢仰视,退曰:‘……今日之下,威棱犹如此,其再可见耶!’是夜,令壮士就府缢杀之。”可见,张彦泽确实为泄私愤而杀桑维翰。张彦泽为资财杀桑氏之说亦不足为据。按当时情况,钱财对张彦泽来说,俯拾皆是,“所居山积”,后晋内库奇货随他挑选,即使利桑维翰资财,也未到非要杀害桑维翰的地步。如冯玉其资财非比桑维翰少,但结局不同。因此,图资财并非张彦泽缢杀桑维翰的真正原因。桑维翰爱憎分明的个性,使他在张彦泽的淫威面前,不仅毫无畏惧,而且对其进行无情谴责和鞭挞,其悲剧的结局可想而知。所以竭诚尽忠报效国家的信仰与爱憎分明的个性铸就了他的悲壮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