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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阅(圈阅的拼音)
领导,职务犯罪,意见圈阅(圈阅的拼音)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圈阅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圈阅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圈阅有级别规定吗
在公文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中常见的词语主要有:审批、审核、审阅、审定(订)、审发、审议、审处、审示、阅示、阅改、阅知、阅研、阅处、研提、研办、研复、核(转)报、核示、核批、批示、批办等。这些拟批语因受词语涵义、使用主体和公文性质等要素影响,存在些微差别。
关于领导批示,有几点是肯定的:
第一,领导级别越高,越不会批“阅”字,一般都是在自己名字(职务)上画个圈,然后写上日期,代表已看过,根据文件执行。如果有意见会写上具体的指示,再写日期,而不会用“阅”字代替。
第二,一般领导模范大领导很多时候也会采用画圈的方式圈阅,很少写“阅”字,但的确有部分领导会这样批“阅”文件。此时领导批“阅”,一般有三种意思:
一是表达已看过文件,了解情况,这种文件往往是一些精神或政策的传达,不需要领导拿意见作指示,只需要传阅领导知晓,或者有些工作不是他分管的,此时他可以批“阅”。
二是文件中的事情比较敏感,或者形势还不明朗,摸不清上级领导的想法,他不便表态,可又不能装作不知道,于是一个“阅”字模棱两可表已知晓,视情况发展再作打算,或者等大领导批示了意见再根据领导的意见执行,这样既避免了擅自表态给自己找事的麻烦,也避免了自己意见与大领导意见相左的尴尬,是领导批阅文件一种自保的手段,一般这样做的,可以说都是体制老油子。
三是领导在耍心眼,文件中的事是自己分管的工作,或者与自己有关,自己不想干,想推给别人,可又不好明着说,于是一个“阅”字签上,由下面的人看着办。做好了,是自己的功劳,办砸了,我没写意见,与我无关,是你们没做好,你们自己兜着。这种领导经常把下面的人搞得丈二和尚摸不著头脑,让下属不得不花时间揣摩领导心思,劳心劳神,还吃力不讨好,最是可恨。
除领导外其他人可以圈阅吗?
监察法实施后,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性质不同,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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